桂建发〔2020〕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不在本辖区,但项目实施所在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也可申报。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中期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对成果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项目需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七条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水平,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九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必须的设备和相关研究条件等科研实力,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四条 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本领域或项目相关领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进行联合申报;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且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应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申述或答辩。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设科技项目立项计划,并优先推荐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区直单位、高等学校和中央驻桂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经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科技项目立项情况,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申报书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实施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对中期检查评估提出需要整改的建设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组出具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权撤销该建设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缺乏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区直单位、高等学校和中央驻桂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的机构对通过审查的建设科技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函审和现场验收三种形式。验收依据为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结题报告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予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申报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一条对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撤销该建设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申请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验收说明理由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撤销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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