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化企业人员聚集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化企业人员聚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危化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危化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危化生产的企业及其员工。

第三条 山东省危化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

第四条 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危化企业安全管理,加强对危化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聚集管理

第五条 危化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人员聚集计划,并报山东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危化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员聚集规模和时间,避免人员聚集对生产造成影响。

第七条 危化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信息登记和管理,确保员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危化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我保护。

第九条 危化企业应加强对现场管理和监管,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十条 危化企业应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禁止任何危险物品的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 危化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危化企业应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员工安全。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山东省政府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山东省政府将定期对危化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管理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政府制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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