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自治区政府于2021年11月21日发布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密工作责任
1.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明确自己的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并执行保密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
3.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定期对自治区重要信息进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4.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访问控制的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自治区重要信息。
二、保密期限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明确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密期限,并在保密期限开始时进行登记。
三、保密工作纪律
1.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自治区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2.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护,不得将自治区重要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3.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需要的时间和地点,不得在非保密工作时间和地点处理保密工作。
四、保密工作考核
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对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明确自己的保密工作责任,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护,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考核制度,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
特此通知。
自治区政府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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