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时间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自治区政府于2021年11月21日发布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密工作责任

1.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明确自己的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并执行保密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

3.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定期对自治区重要信息进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4.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访问控制的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自治区重要信息。

二、保密期限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明确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密期限,并在保密期限开始时进行登记。

三、保密工作纪律

1.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自治区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2.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护,不得将自治区重要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3.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需要的时间和地点,不得在非保密工作时间和地点处理保密工作。

四、保密工作考核

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对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明确自己的保密工作责任,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护,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考核制度,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

特此通知。

自治区政府

2021年11月21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