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23]123号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23]123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及其人员。

第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为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军队装备建设,由国防科技创新资金、国防装备建设资金等用于支持科研试制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和科研试制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资金用途、使用方式、预算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评审、支付,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用途正当、合规,主要用于支持科研试制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试制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由国防科技创新资金、国防装备建设资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规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请咨询相关部门和单位。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 《国防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3] 《国防装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4] 《关于规范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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