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黑龙江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含基层工会、会员工会、职工工会)的支出管理。

第二条 支出范围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会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举办各种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演出、技能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二)工会会员福利支出:包括会员福利(如礼品、待遇、补贴等)所需的费用。

(三)工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为工会会员提供劳动保护所需的费用。

(四)工会教育支出:包括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法律等教育所需的费用。

(五)工会宣传支出:包括为工会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所需的费用。

(六)其他支出:包括因工会组织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支出审批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由各级工会经费委员会(简称经费委员会)进行审批。经费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经费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支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支出申请应当包括支出项目、金额、来源、用途等信息。

第四条 支出监督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会支出的监督,确保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对支出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县级以上工会支出应当符合财务规定,不得虚报、冒领、骗领经费。

(二)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支出用途明确、记录完整、手续完备。

(三)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支出核算制度,加强对支出的核算、结算和审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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