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

第二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用于工会组织从事下列工作:

(一)工会活动;

(二)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节约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权限使用。

第四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工会组织从事规定的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权限使用;

(三)用于工会组织的必要开支;

(四)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五)符合财务规定,实行公开、透明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同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费支出项目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审核;

(二)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河南省总工会领导体制下开支的,应当经过河南省总工会领导体制下开支小组审核;

(三)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河南省总工会直接开支的,应当经过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小组审核;

(四)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应当经过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七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费支出项目应当有独立的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等手续;

(二)经费支出应当有详细的支出记录和支出明细表;

(三)经费支出应当符合财务规定,实行公开、透明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审计要求。

第九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应当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河南省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防止浪费和违规支出。

第十一条 河南省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 河南省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防止浪费和违规支出。

第十四条 河南省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防止浪费和违规支出。

第十五条 河南省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防止浪费和违规支出。

第十六条 河南省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防止浪费和违规支出。

第三章 经费审计

十七条 河南省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严格执行经费审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十八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审计应当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署或者其授权的审计机构进行。

第九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审计应当由工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小组、审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审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费审计应当经过工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小组、审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审计机构审核;

(二)经费审计应当有独立的审计程序;

(三)经费审计应当有详细的审计记录和审计报告;

(四)经费审计应当有独立的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审计应当公开审计结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审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费审计应当经过工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小组、审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审计机构审核;

(二)经费审计应当有独立的审计程序;

(三)经费审计应当有详细的审计记录和审计报告;

(四)经费审计应当有独立的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河南省总工会经费审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费审计应当经过工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小组、审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审计机构审核;

(二)经费审计应当有独立的审计程序;

(三)经费审计应当有详细的审计记录和审计报告;

(四)经费审计应当有独立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十八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河南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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