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18号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2019] 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率,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发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收费原则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各种费用,包括科研试验费、测试费、评审费、实验设备购置费、人员培训费等。

国防科研试制费必须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收费单位

国防科研试制费由各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军队科研管理部门、军队院校、国防科研机构、军队企业等共同承担。

四、收费金额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具体金额由各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军队科研管理部门、军队院校、国防科研机构、军队企业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收费方式

国防科研试制费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收取。

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各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军队科研管理部门、军队院校、国防科研机构、军队企业提交年度科研试制费申请。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军队科研管理部门、军队院校、国防科研机构、军队企业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科研试制费申请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告知单位。

六、收费期限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返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期限由各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军队科研管理部门、军队院校、国防科研机构、军队企业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定。

七、其他规定

1.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收取科研试制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科研试制费。

2.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科研试制费,不得将科研试制费用于其他目的。

3.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试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工作,确保科研试制费的正确使用和回收。

以上就是《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发布。

参考文献:

[2019] 18号

国防科技工业部、国防部、中央军委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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