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工会管理办法

新疆自治区工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工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新疆自治区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疆自治区内各州、市、县(市、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工会的宗旨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职工服务,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协调工作,推动工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第四条 自治区工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工会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工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自治区工会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组成,代表职工参与工会工作,反映职工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设置和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会区域内居住;

(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历;

(三)熟悉工会工作;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每季度选举一次,选举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选举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二)工会委员会秘书长;

(三)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按月按时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职工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职工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和学习;

(二)组织职工参加劳动竞赛;

(三)开展职工福利活动;

(四)开展职工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五)反映职工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应当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开支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终止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工会的实际情况,提出终止工会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委员会成员,终止工会时,应当进行宪法和法律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成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自治区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工会工作进行总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会工作情况。

第四章 终止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成员,可以根据工会的实际情况,提出终止工会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委员会成员,终止工会时,应当进行宪法和法律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委员会成员终止工会后,应当退出工会组织,不再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章 结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工会工作的宗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职工服务,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推动工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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