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行政单位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障行政单位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制定《中央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
二、合同订立
2.1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5) 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2 合同订立时,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一方是中央行政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有中央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合同履行
3.1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3) 合同履行前,应当对履行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5) 合同履行后,应当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3.2 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合同变更
4.1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3) 合同变更前,应当对变更的原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合同变更后,应当与原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保持一致。
4.2 合同变更时,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由中央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合同解除
5.1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3) 合同解除前,应当对解除的原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合同解除后,应当对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进行跟踪、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5.2 合同解除时,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由中央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违约责任
6.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规定
7.1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合法、规范、有效。
7.2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相对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及时解答合同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中央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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