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规定了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监督和审计等环节,以及奖励和惩罚措施。同时,办法还提出了具体的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科研经费的正当使用。
该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贵州省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科研经费预算,并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科研经费预算,并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七条 预算应当包括科研活动所需资金、设备采购、人员经费、场地租赁、仪器维护等各个方面。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对预算进行合理性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 预算应当经过当地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并在当地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开支标准和规范,确保科研经费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对违规使用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研经费奖励机制,对合理使用经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进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制定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或者虚报、冒领、骗取科研经费的,由当地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进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制定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或者虚报、冒领、骗取科研经费的,由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进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支持。
第七章 结论
本办法的实施,加强了贵州省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了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障了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推进贵州省科技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M]. 2017.
[2] 贵州省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 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问答[M].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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