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二、资金用途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
2.产业发展
3.环境保护
4.社会服务
(二)文化体育
1.文化活动
2.体育活动
3.体育场馆建设
4.体育产业发展
(三)教育
1.义务教育
2.高等教育
3.职业教育
4.成人教育
(四)科技
1.科技创新
2.人才培养
3.产业技术创新
4.智慧城市建设
(五)民生
1.社会保障
2.医疗卫生
3.教育文化
4.就业和培训
(六)国际交流
1.国际间文化交流
2.国际间经济交流
3.国际间科技交流
(七)其他
三、项目管理
1.项目管理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风险管理等项目管理原则。
2.项目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政府规划,并向有关部门申报。
(2)项目评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告知申报单位。
(3)项目审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告知申报单位。
(4)项目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立项项目,并制定立项方案,明确资金规模和用途,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5)项目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时间、地点、规模、进度、责任等相关内容。
(6)项目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告知项目单位。
四、法律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办法的规定,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活动。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附则
1.办法中所称“各级人民政府”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2.办法中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
3.办法中所称“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4.办法中所称“其他相关内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5.办法中所称“评审结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的结果。
6.办法中所称“立项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立项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7.办法中所称“项目实施方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8.办法中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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