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

第三条 对本建设项目进度进行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文件进行建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负责,并应当建立健全的进度管理体系,包括项目计划编制、进度控制、进度报告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进度进行监控和评估,并及时调整项目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应当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并应当建立专门的项目组织,包括项目办公室、项目管理机构等。

第九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编制、进度控制、进度报告等,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四章 进度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负责,并应当建立健全的进度控制系统,包括进度计划编制、进度报告、进度控制等。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应当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并应当建立健全的进度控制系统,包括进度计划编制、进度报告、进度控制等。

第五章 进度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报告应当按时提交,并应当包含项目概述、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安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进度报告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负责编制,并应当由相关部门审核。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部:《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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