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会议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应当事先通知参会人员;
(二)会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四)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应当按时公布。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并应当按时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人员;
(三)相关专家学者。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并应当按时公布会议内容和会议纪要。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确保会议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和协调,确保会议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参会人员能够正确理解会议的内容,并能够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的管理,确保会议记录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会议结果的跟踪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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