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管理办法
供应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应合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供应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合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供应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供应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供应合同,是指供应方与需求方根据合同约定,就供应产品、服务或者原材料等达成的协议。
第四条 供应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供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供应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应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包装方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验收标准、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供应合同义务。
第九条 供应合同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交换供应合同。
第十二条 供需双方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方式签订供应合同。
第十三条 供需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不得长期供应。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约定的供应产品、服务或者原材料等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行业准则。
第十五条 供需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保险条款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供需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供需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供需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产品、服务或者原材料等。
第九条 供需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价格支付货款或者费用。
第十条 供需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运输产品、服务或者原材料等。
第十一条 供需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期限验收产品、服务或者原材料等。
第十二条 供需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 供需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前两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供需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供需双方在执行本法规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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