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业基本项目的管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项目的管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基本项目是指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灌溉设施等。
第三条 农业基本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农业基本项目的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农业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时间、预算、建设标准、质量要求、验收程序等内容进行建设,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 农业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与农民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时间、质量、验收标准等内容,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农业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质量。
第八条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于农业基本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基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农业基本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过的农业基本项目,其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日期: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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