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河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南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河南政府制定了《河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工会经费的管理,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各级工会组织及其经费。

第三条 工会经费应当用于河南工会组织正常活动的开支,包括:

(一)工会组织工作经费;

(二)工会组织会员会费;

(三)工会组织其他经费。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专户储存、核算、审计、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务规定,并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不得虚报、冒领、私分和滥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工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员会费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定,实行普选制度。会费按会员人数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七条 会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务规定,并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第八条 工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会组织工作经费;

(二)工会组织会员会费;

(三)工会组织其他经费。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工会组织正常的活动和工作;

(二)用于与工会活动有关的开支;

(三)用于与工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由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或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工会经费开支单位开支。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的监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实行专户储存、核算、审计、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务规定,并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不得虚报、冒领、私分和滥用。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由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或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工会经费开支单位开支。工会经费的开支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当地政府工会或审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开支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工会组织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与工会活动有关的开支;

(二)用于与工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河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虚报、冒领、私分和滥用工会经费的,由当地政府或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违反《河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拒绝、阻挠工会经费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当地政府或审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河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会经费进行管理、审计、监督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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