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术会议的举办和管理,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举办
1. 学术会议的举办应当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本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自主发起,经本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2. 学术会议应当遵守举办方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会议议程和主题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原计划。
3. 学术会议的举办方应当确保参会者的权益,提供合理的住宿和交通等服务,并为大家安排丰富的学术活动和讨论。
二、参会管理
4. 参会者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到达会场,并按照会议议程和主题进行参与。
5. 参会者应当遵守会场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发言或干扰他人的讨论。
6. 参会者应当遵守会前和会中的声明和规定,不得泄露会议主题和内容,不得传播学术成果或任何其他信息。
三、其他事项
7. 本管理办法由本部门负责解释,并于每年9月1日之前发布。
8. 学术会议的举办方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发布会议通知,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更,请以本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
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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