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困境拯救」 – 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制度——简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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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困境拯救」 - 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制度——简易破产程序

破产保护

“破产”二字听着虽不顺耳,然实分析,“破”中有“产”,危中有机!现行破产法制度不仅仅是破产还债,还有【重整】再生、【和解】减负的规则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预重整等制度一起构成解决困境危机企业的良药。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各地破产法中所指的企业大都是大型企业,程序繁琐,相关规则制度与中小微企业破产并非完成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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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微企业存活10年以上的不到2%,平均寿命仅2.4年,每年数百万小微企业最终倒闭。尤其疫情后近八成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近50%的小微企业直接选择停产歇业!但是根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小微企业在我国贡献了 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保护小微企业摆脱困境破产重生或顺利退出市场,亟需适合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制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了《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我国各地区法院也制订出台了各类“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或“简易审”等意见。

为小微企业建立一个简易和高效破产程序

美国和世界银行集团关于修订评注草案第303段及其所附脚注的联合提案。

提案内容如下:“303.考虑到为小微企业建立一个简易和高效破产程序的重要性,同时规定保护所有利益关系方的权利,《小微企业破产指南》力求平衡兼顾两个互为竞争的目标:一个是(a)视同认可的办法,既旨在加快重整进程,又旨在解决债权人不参与的问题;另一个是(b)债权人对提交有待核准的重整计划进行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虽然本《小微企业破产指南》建议的视同认可程序包括必要的债权人保障措施,但它假定有足以适当监测债权人参与的机构能力和法律基础设施。在缺乏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各国可能担心视同认可的程序是否是保护其法域内所有利益关系方权利的适当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可能倾向于在其部分或全部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保留强制性的债权人表决程序。

经修订的世界银行《有效破产和债权人/债务人制度原则》关于小微企业破产的建议述及这种表决程序。《世界银行原则》建议,当需要某种形式的债权人表决并获得多数认可时,各国应考虑将缺席表决或弃权票视为在简易破产程序中对重整计划的赞成票。

还建议,破产法应简化表决程序,包括酌情使用电子手段。

来源于《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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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制度探索

  • 早在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已废止)就曾借鉴国外通行立法例,在第6章规定小额破产即简易破产程序,这是我国破产立法第一次规定法院在审理小额破产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后,深圳法院一直在简易破产程序方面进行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
  • 在我国九届人大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中,157条至163条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明确“债务人的财产总额不足五十万元、债权债务清楚、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可以适用简易破产程序。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该章最终被删除。

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破产简易程序方面做了大胆探索。

  • 如2013年6月,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对破产案件简易审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说明。
  • 在此之前,2013年3月,温州中院印发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从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审级和审判组织以及具体程序的简化三个方面,对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作了更为详细、全面的规定。
  •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提升审判效率,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这为之后各地法院陆续构建破产简易程序制度提供了统一指导。
  •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进一步指导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

这些审判实践探索是帮助我国构建破产简易程序的宝贵经验。

尽管实践中深圳、浙江等先进地区早已对破产简易程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对于破产简易程序的各种细节,如哪些事项与程序可以简化以及如何简化等问题,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亟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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