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率,保障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是指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企业、学校等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以自然科学为对象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合理、高效、规范的原则;

(三)创新、实用、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立项: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并向相关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评审立项:相关机构应当对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立项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实用性、安全等因素做出立项决定。

(三)批准立项:相关机构应当签署立项批准文件,并告知科研项目申请人立项结果。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范:

(一)科研项目的编制、执行、验收和结题应当由相关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二)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相关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经费审计等制度。

(三)科研项目的论文、专利、研究成果等应当遵循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

(四)科研项目的科学研究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科研项目立项;

(二)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按照相关规定管理科研项目经费;

(四)按照相关规定管理科研项目成果;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和声誉。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相关机构依法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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