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曲靖日报-掌上曲靖】

关于《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4月,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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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新道巷)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

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网格、网格员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的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包括网格长、专责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网格指导员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一网统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主管部门和联动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与同级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社会治理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合并运行。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以及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公安、民政、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员的选聘、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综合指挥机构;

(四)统筹办理网格事项和相关工作;

(五)组建联村(社区)服务团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村(社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配合联村(社区)服务团队开展相关服务,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群团组织、专业人员的协同】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心理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进入网格开展法律文书送达、巡回法庭审判、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法治宣传、便民服务、纠纷排查化解、心理疏导等活动提供协助或服务。

第九条【网格的配备和网格信息公开】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专责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鼓励村(居)民以网格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村(社区)信息公开栏内及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格事项及准入】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纠纷排查化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公共服务代办、信息数据分析、平安创建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等事项。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建立网格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事项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网格的划分及网格员职责】 乡(镇、街道)为一级网格,设总网格长一名,由党(工)委书记兼任,负责网格内事项的指挥、统筹、协调;设副总网格长二名,分别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和政法委员兼任,负责协助总网格长工作。村(社区)为二级网格,设网格长一名,由党组织书记兼任,负责网格内事项的办理、处置、落实。在村(社区)以下合理划分三级网格,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划分网格单元,在城市以居民小区、单位、工贸企业、商务楼宇等划分网格单元,也可以结合地域和人口等因素灵活划分网格单元,每个网格设网格员一名,负责民情恳谈、民意收集、纠纷化解、隐患排查等工作。

兼职网格员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负责协助网格长、专责网格员开展工作。网格指导员由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或者负责联系村(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干部兼任,负责指导、督促、协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网格事项办理】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上传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流转办理。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流转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流转事项经多次流转无法解决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研判解决。

第十三条【网格员行为纪律】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对待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情形严重的,不得继续担任网格员。

第十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承担建档受理、分流交办、检查督促、数据研判、考核通报等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接收事项受理、交办、转办、协调处理、结果反馈等程序和时限规定,由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工作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统筹整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利用集体经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补充网格化工作经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及奖惩】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网格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考核奖惩、动态管理等机制,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其他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乡(镇、街道)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七条【违法责任】 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网格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网格员履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2022年4月27日在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曲靖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华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坚持以打造社会治理“一张网”为抓手,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在疫情防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治理功能。随着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推动网格化地方立法,为网格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求日益突出。因此,制订《条例》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新变化亟须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法治化。二是网格化服务管理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改革成果亟待得到立法升华。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建设中,政策性的规定无法解决网格划分不够规范、网格事务杂乱、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不平衡、推进全科网格建设不到位以及保障措施不够等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让中央的改革政策得到立法支撑。三是曲靖市域社会治理试点合格城市创建亟须制定《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19年底,曲靖市被列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在治理方式现代化方面明确要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人大工作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角度,为推进曲靖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迫切需要制定《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二、起草经过

《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确定的立法调研项目,当年8月,我们深入有关县(市、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2021年底,市委政法委委托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专家团队起草《条例》,并赴曲靖开展了立法考察和调研,今年1月形成了《条例(立法建议稿)》。今年2月,《条例》被列为2022年的立法审议项目后,市委政法委将《条例》起草的阶段性工作整体移交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我们对《条例(立法建议稿)》进行了深入讨论调研和修改,并将形成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送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调研组,到有关县(市、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相关部门以及直接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为全面落实全市奋进新征程推动新跨越三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不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推进市委即将出台的《曲靖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实施工作,我们还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市委组织部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确保《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会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呈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市政协召开立法协商会,听取了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珠江网、曲靖人大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论证分析,并再一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按照《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规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议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草案)》列入本次会议审议议程。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思路。《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一是坚守地方立法权限,保障立法合法性。二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重点围绕解决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在机制不健全、网格事务杂乱、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不平衡、推进全科网格建设不到位以及保障措施不够等方面的重点问题、薄弱环节,科学合理地制定条例内容。

(二)关于职责分工。我市的实践证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多中心合一”,可以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优势,凝聚工作合力。《条例(草案)》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分工中明确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同级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社会治理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合并运行”。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联动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相关职责。

(三)关于结构和内容。《条例(草案)》共十九条,第一条到第四条为总则性质的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市、县、乡、村和联动部门在网格化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责。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了网格的配备和网格信息公开、网格事项及准入、网格的划分及网格员职责、网格事项办理、网格员行为纪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和网格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保障。第十六条到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考核及奖惩、违法责任和网格员的履职保护。第十九条附则为条例实施时间。

(四)关于立法特色。一是“小切口”。《条例(草案)》共十九条,不分章节,相关条款旨在集中解决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难题,推动形成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完整闭环,凸显“小切口”立法简洁、有效、管用的特点。二是“接地气”。相关条款深入总结各县(市、区)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网格划分和网格员职责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网格单元划分标准和网格员职责及担任条件,旨在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发挥实效,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三是创新网格事项准入和禁入机制。上级有关文件中均提到建立网格事项的准入机制,我们创新细化了网格事项准入及禁入机制,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体现。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曲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整体的意见

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并在《条例(草案)》中将政策转化为法言法语。要充分运用立法技术,把握立法的逻辑规则、语法规则、修辞规则。在结构方面,建议将《条例(草案)》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合并为一条,《条例(草案)》的规模总体减少到17条。

二、对《条例(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

(一)第五条第一款,建议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明确为组织部门,同时,建议只保留社会治理中心,其他的中心功能与网格化服务功能差距较大,不宜将这些中心都放在一起。第二款,建议将“文明办”加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联动部门中。建议再增加一款,将发挥城市小区物管公司的作用,赋予其网格化管理服务的职责写进去,解决物管公司只收钱不服务的问题。

(二)第八条第一款,建议将“残联”删除;

(三)第十条,建议以清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内容,同时,建议将“文明创建工作”加入其中;

(四)第十一条,鉴于条例的前瞻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该条的规定可能制约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建议由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网格划分的具体办法和职责;

(五)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议进一步明确“工作补助”发放标准;

(六)第十八条,建议直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曲靖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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