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机构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指在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
第二条 科研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科学合理、规范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尊重科学规律,发挥科技创新作用;
(四)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包括科研计划、科研经费、科研设备、科研人才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估和评价制度,包括科研成果、科技奖项、学术论文等方面的评估和评价。
第六条 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科研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度,包括科研设备、文献、数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科研诚信制度,包括科研活动、成果、人员等方面的诚信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科研合同和协议,保证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科研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学术界等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科技实力。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当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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