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工发〔2022〕28号)第九条的规定,“代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或已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属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
第十条规定:“缴费标准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部分由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其中,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对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地税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因此,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以上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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