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支部书记“未指定专人管理”受处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应纳入备案管理)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肖融冰 段晨晨)“看似小的问题一旦忽视,很容易为更大的错误埋下伏笔。”昨日,硚口区纪委办案人员在介绍该区宗关街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代某某任职期间遗失单位一台投影仪案例时说。

代某某201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8月,该社区资产统计时发现,区卫计委下拨并安装在社区会议室的一台价值5800元的投影仪遗失。宗关街纪工委立即组织力量对代某某履责不到位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

2015年8月5日,街工委研究决定,对代某某履责不到位问题立案调查,2015年8月11日,街纪工委将此案全部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进行审理。经调查,作为管理和监督社区公共财产的负责人,代某某未指定专人管理,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015年8月12日,硚口区宗关街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代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

者说

“破法”必先“破纪”,要时刻严明底线、严守规矩

凡事重小节,防微又杜渐。造成公共财产丢失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从硚口区纪委历年查办的案件来看,“破法”必先“破纪”,落马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这就警醒我们要严明底线、严守规矩,做思想上的清醒人、政治上的明白人,踏踏实实工作,干干净净做人,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肖融冰 段晨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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