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施工进度计划管理,保证施工项目按时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规范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项目的时间、地点、任务、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安排。

(二)施工项目的关键节点和难点。

(三)施工项目的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

(四)施工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条 施工进度计划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并应当经过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经理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 施工进度计划应当实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分别编制和更新制度。

第六条 施工进度计划应当与施工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计划相协调,并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经理及时调整。

第七条 施工进度计划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包括施工项目单位、监理单位、甲方、银行、供应商等。

第八条 施工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跟踪、检查和调整,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 甲方应当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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