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九:利用网络平台“搭便车”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海南电子竞技公司系“轻甜社交软件(Android版)”的软件著作权人和开发运营商。经调查发现,盐城信息技术公司、南宁某网络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在百度搜索页面运营的“花间”APP发布了“轻甜”的广告。海南某电子竞技公司认为三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意图使公众用户对其宣传的“花间”手机软件与海南某电子竞技公司运营的“轻甜”手机软件产生误认和混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用户点击下载量,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某网络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运营、盐城某信息技术公司推广运营的“花间”APP与“轻甜”APP均为社交软件,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以“轻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直接链接至标题名为“轻甜-超火爆交友语音APP”的“花间”APP的下载链接,三被告在广告条目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轻甜”标识,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公司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南某电子竞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市场从业者利用互联网平台 “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将他人商品名称设定为商业推广搜索关键词,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攫取他人潜在客户的不正当性,客观上既抢夺了他人的商业机会,还损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规制。人民法院对相应行为进行规制,既制止了非法截取他人线上流量的行为,也保护了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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