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詹程开 通讯员 单曹辉
2019年7月,上城区(原江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万元。
处罚决定下达后,企业整改态度良好,及时缴清罚款,完成隐患整改。
2022年6月,该企业向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指导企业负责人填写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并及时进行公示,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为更好发挥信用支撑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作用,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帮助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不断夯实信用基石,助推辖区营商环境再优化。今年以来,已助力2家符合条件企业完成信用重塑。
“诚信是一家企业的名片,而行政处罚则在这张名片上抹下了明显的污点,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区应急管理局科技法规科负责人表示,为帮助企业回归经营正轨,我们依申请为已符合信用修复的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帮助企业修复信用、重塑信用,消除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信用方面负面影响。
上城区公共信用修复方式提示
【修复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不良信息主体在浙江省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修复活动。严重失信主体在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是不予信用修复的。
【修复条件】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修复流程】
1、不良信息主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佐证材料。
3、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4、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分别报送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同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6、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
7、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将被信用修复标注的不良信息统一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联系电话】0571-869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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