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医院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为了充分调动全院职工搞好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医院的中心任务展开,通过全面、准确、适度、及时的宣传报道,对内充分发挥凝聚队伍、振奋精神的作用,对外提高医院知名度、增进医患沟通,更好地展示和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医院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条宣传工作范围包括策划与实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各类宣传资料的编辑制作,摄影摄像,资料保存;随时了解医院各类相关信息等。
第三条凡对外宣传材料均为宣教处统一把关、审核。涉及重要宣传内容,须向分管院长、院长及时汇报,经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道。宣传稿件应做到真实、客观、及时、有效。凡涉及医院保密事项的,不得宣传报道。
第四条更好地宣传医院的新风新貌、管理经验和医教研成绩,鼓励各科室大力宣传报道本科室的新技术、新成果、名专家、专业特色等,相关宣传材料需先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医务处或护理部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宣教处负责向有关新闻媒体推荐。
第五条新闻媒体记者直接到医院具体科室采访时,被采访科室要及时通知医务处或护理部及宣教处,审核同意后将安排专人陪同记者方可接受采访,各科室不得自行邀请新闻单位采访与医院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全院职工都有义务撰写宣传稿件,各科室负责人及通讯员要及时向宣教处提供线索,积极完成稿件撰写任务。
第七条坚持新闻宣传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宣教处应适当统筹全院新闻资源。发展与新闻媒体及记者长期良好的协作关系,及时了解媒体的报道方针和阶段宣传重点,广开新闻出口渠道。
第八条宣教处所有宣传器材的保管分工到人,责任到人。所有器材,不得随便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宣教处内部人员使用器材,须经宣教处领导批准。因公务在宣传器材使用过程中,造成损伤的,修理费由医院承担;因个人借用宣传器材,造成损伤的,修理费由当事人承担,不能修复的,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在公务拍摄工作中,不能随意满足工作需要以外的拍摄请求,否则,发生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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