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4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余航)点开APP常有几秒钟的开屏广告,湖南一家计算机公司瞅准“商机”,推出“广告拦截助手”软件,安装后能够跳过广告直接进入APP,这家计算机公司因此被“芒果TV”起诉。
4月22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计算机公司判赔15万元。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手机客户端的经营者,依法享有客户端的经营收益权。他们发现,湖南某计算机公司开发了“广告拦截助手”软件,平台用户安装该拦截软件后无需观看开屏广告,可直接浏览“芒果TV”首页视频。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计算机公司的行为破坏了他们的网络服务,使其不能获取客户端中的相关广告收益,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软件免费供用户下载使用,但用户量和下载量极少,被告并未因该软件获利及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并且软件并非针对“芒果TV”开发,系中立技术,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涉案软件的下载、安装、运行、开启过滤功能或卸载与否,完全取决于用户选择,与被告无关。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涉案软件吸引用户下载使用,可获取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而原告开屏广告被屏蔽限制后利益受损。被告行为属于损人利己,两者具有竞争关系。
涉案软件安装后广告屏蔽功能自动开启,虽可手动将“芒果TV”设进不屏蔽开屏广告的“白名单”。但“白名单”属于涉案软件中的微小选项,一般用户安装时难以注意到,且能享受广告屏蔽便利的用户不会将“芒果TV”选进“白名单”。
被告的行为显然会减少原告广告展示机会。广告被屏蔽减少,相应广告收入也会降低,并且还可能使部分本欲通过购买“芒果TV”会员的用户放弃付费入会,进而也导致原告会员收入的减少。被告行为目的实质是为了增加软件下载量以及增加自身的用户资源以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不符合技术中立的条件,且有违商业道德。
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下架拦截软件。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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