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或者在所谓的法教 义学中不直接呈现个案情况的法学能够在 知识上做出贡献, 这一点尤其受到那些认为只有 自 然科学型的科学才 能提供知识贡献的人士的质疑, 另外,如今的大部分法律人恐怕都认为 法学的任务只在于协助法律实践, 他们也质疑上述观点。 即使在今天 的大学,人们对不能直接为实践所利用的 “ 纯理论” 工作,如果不是 断然否定,至少也是退避三舍。 在那种广为流传的观点看来,只有法 逻辑学、 法社会学及法史学才能有助千扩展我们的知识, 而法教义学 则无能为力。 法教义学的任务被认为不过是影响法律实践。 这种观点 肇端于赫克。 他说道: “ 实用性的法学, 人们通常称之为 ` 教 义学' 法 学,以影响生活为研究的终极目标,不服务千其他孤立的、 纯理论性的 目标” 125。 类似的说法在许多自然科学及医学中也能见到;不过,人们却 儿乎从不质疑这些同样以实用为目的的学科能够获得知识。 人们单单 质疑法学的知识贡献, 乃是因为人们笃信, 只有在价值无涉的思考范 围内, 运用可批化的方法取得的认识才算是知识。 正 因为认为法学并 非 “ 价值中立的概念作业” , 不是一种不折不扣的 “ 教义学” (即遵循形 式-逻辑的程序 ), 而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 这就妨碍了人们承认 法学的知识贡献。 所以人们认为, 如果不能对研究对象一实在法一 — 做合理的、 必然性的陈述, 那么法学就只是纯粹的 “ 观点汇集” 126 , 虽然有一定理解上的功能, 但绝不会有任何认识功能。 因为 “ 观点” 与 “ 知识” 相反, 既不能被证实, 也不能被证伪, 因此具有随意性。
至少从马克斯 · 韦伯以来, 似乎大部分人都将下述说法奉为颠 扑不破的教条:对于价值以及包 含价值的事物不可能形成科学的认 识127。 这一教条的言下之意无非是从根本上放弃在涉及人类行为模式、 目标、 目的、 人类活动(例如技术)有无价值, 以及人类利用现有工 具与力量的 “ 正当” 方法等广泛领域获取知识的可能性。 今天没有人 会再真的以为, 这些问题对人类只具有次要的意义。 伽达默尔的评论 不尤正确性 128 : 于此(指 “ 涉及终极目的的盲目决定论” ),”方法上 的实用主义最终蜕化为粗暴的非理性主义” 。 我们在前面 129 已经提及: 关于能否对价伯, 比如正义价值, 做出可信的陈述这一问题, 当 今的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给出了极端不同的答复。 但另一方面, 这一问题可 以以如下立场为基础。 这一立场涉及的是一个比较容易答复的问题: 在一个由价值标准构成的现有体系 内、即便只是一个粗略的体系梗概 内,能否就其内容、 效力范围及重要性做一些在此体系范围内可主张 其 “ 正当性” 的陈述。 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做出肯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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