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专家论证会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廖梦若)6月14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专家论证稿)》(以下简称《草案》)的修订召开专家论证会。
《草案》第43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现场专家建议应对科技投入占政府财政比例多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如何监管等内容予以细化。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在科技计划论证、项目申报、奖励评审、优惠政策申报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资助、优惠待遇和奖励,追回有关经费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了相关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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