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军 |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导读]近日,“南大碎尸案”受害者家属起诉南京大学,就当年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起诉。受害者家属坦言,此举不为经济赔偿,而是借此案再次步入公众视野,来破获此案,让“父母将来走得安心“。尽管有“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俗语自 慰,但就破案难度来说,此案已过去25年,希望渺茫。令受害者家属和广大网友想不通的是,凶手为何不遭报应,为何还能逍遥法外。
这种带有朴素正义色彩的报应观,无疑是中国“民间法”体系的一个关键概念。本文指出,民间报应正义既是一种社会观念,又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秩序。它与法律报应正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分属不同的秩序系统。法治应对民间报应正义高度重视,辩证对待。
文章原发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何为民间报应正义?
在人类学的经典文本中,大都存在着有关诅咒的叙述,诅咒(赌咒)、发誓的人相信,一切双方或一方所预设的后果都会应验。由于这种后果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一种终级解释就是“不是不报,时候没到”。正是这种后果的虚无性,似乎更能在心理上给人们以威慑力。这就是民间报应正义观念及其报应行为。咒是通过假设对方的损益获得意义及公平的仪式,固然是一种消解仇恨的情绪纠结,实现个人正义的过程。
谈及民间报应正义,就不得不提及“报”的含义,按照翟学伟的解释,报有应答、回应的意思。报在中国文化中“大致等同于一个人在行动或实践结果上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或坏处及有利与不利,有心理化、道德化和观念化的倾向”。应是指一定行为(善行或恶行)的必然的相应后果(善报或恶报)。人们对这种行为后果,决不许以任何其他可能性(如对善的恶报,对恶的善报)出现的报应期待。
报应系统的一个关键就是“欠”的原则。一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作的坏事就是负向的“欠”,即不正当、不公平行为导致的恶害。可见,恶害是形式,“欠”即不公平的表征,而报应即是对一种恢复公平的正义方式。那么,民间报应正义就是通过对不正当行为的应对,形成对对方的某种不利而恢复公平的观念、心理和行为。 有“欠”则有还,“欠”的还报就是民间报应正义的形式,即恶行导致的应得的惩罚(恶报),由此承受来自外力的痛苦、惩戒及否定评价。也是社会关系纠结不清时期望对方遭难来寻求对自己作为“受害人”的自缚心态的解脱。
民间报应正义的主体是多元的,而报应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主要针对特定的人:作恶者、造孽者、仇人等都是报应的对象,甚至未作恶者受虚拟实体之报也是报应的对象,因为可能其前世在作孽,后世就遭殃,或者总会找到自圆其说的理由为自然力的破坏来辩护。总之,任何人都可能做了不公平的事情,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报应的对象。报应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暴力性私力救济、诅咒、自然因素、绝症、痛苦、“或通过阴间法施报,或由冤鬼和其他鬼神直接自行施报等等。”只要对对方造成某种不利或痛苦所施加的方式都是报应正义实现的方式。
报应的结果实现具有必然性和不确定性。所谓必然性,是人们坚定地相信善恶相报的定律,确信作恶者终归得报应的心理期待。如鬼神报应,虽然无法确证,但人们相信这种虚拟实体的存在,因而确信人犯恶即使现世得不到报应,死后也要造报。为何必然如此?因为人终究会与病、老、死以及不顺相连,因而遭报应就是迟早之事,即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终究要报。报应结果的不确定性,即无法明确具体的报应后果,遭受何种报应以及报应的时空,都是不可预知和无法确实,因而也就难以证成。
报应正义的观念在春秋时期就已存在。佛教传入以后,不但促进了我国善恶报应习俗的迅速发展,也使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扩展到古代社会的一切道德领域,使之成为一座名副其实的社会道德法庭。作为传统的地方性知识系统,它隐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到纠纷解决、生活方式,甚至比习惯更具有渗透力和规制性,是一种“民间法”。民间报应正义是朴素的、现实的,他们有他们日常生活的逻辑,这种正义不是体现在法条上、书本上,而是微观的、具体的、日常的,是一种隐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民间报应正义的五种表现形式
其一,原始正义。罗尔斯强调正义的本质是在原初状态下一个人应得的部分,人类原本是生活在有序、公平与自由的假设的“原初状态”中,在此状态下正义的核心是公平。这种状态建构的秩序才是正义的秩序。它激发人们为追求自然秩序进行某种自发反抗,恶作剧、背后咒骂、报仇等都是基于人受害的本能反抗而形成的。因此,民间报应正义是一种纯粹的自然法,在观念与自然意义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但另一方面,报应方式的多样性扩大了人们的报应范围,背离原本的公正价值。民间报应正义强调客观的等害或反害原则,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对他人的报应程度应不低于对方对己造成的伤害或恶的程度,甚至高于他人造成的损益,惩罚这种害而施加更多的害,这会导致在反复报应过程中不断累加报应的程度,形成“冤冤相报”。《水浒传》中武松血洗鸳鸯楼反映复仇报应的残忍性。因此,民间报应正义既是一种自然正义更是一种朴素的原始正义形式。
其二,民间伦理。在民间观念中,善的就是正义的,恶的就是不正义的。即通过善恶的区分标准来衡量正义与不正义以形成报应观。决定了民间报应正义的两种类型:善报和恶报。法律报应正义的基础在于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并非都是因为恶,而恶也并不一定是违法犯罪。民间社会出现的大义灭亲,在民间报应正义观的认识中是正当的,表现的善和正当是对恶的报应。但法律认为是犯罪。民间社会因为灭恶而认为是善,大义灭亲之核心在“义”,即正义和善。因而灭亲者的报应是善报而不是恶报,受害者恰恰是该当的罪责,是“恶人有恶报”。这体现了两种正义的伦理基础不同。
其三,私力救济。民间报应正义的实现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私力救济是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私力救济排斥国家的参与,依靠民间力量化解争议,恢复个人正义。报应的私力救济也可能依赖于他力或自然之力实现。如自然力的报应中,就有一曾做恶事之人遭雷劈致死,被人说成是天打雷劈的报应,人们就不会责难于天,而认为是正当的和必然的。可见,私力之“力”并不完全是实际的强力,也可能是无形的力、他人之力等因素,只要对对方形成实质的伤害的力量都可称之为私力,这与国家所持有的公权力有本质区别。
其四,社会观念。民间报应正义内涵着一种意识形态和观念,带有极大的主观性,谁之报应,如何报应,都以个人的妄断甚至偏见决定“为谁报应,怎样报应”。为论述方便,本文借助田野调查个案来进行分析:
W与L是同住一个山梁达30多年的邻居,但近几年关系一直不太好。2006年11月W的耕牛吃了L的小麦近百株,被L当场发现并用木棍击打耕牛,致使耕牛后腿折断残疾。W上门与L理论,双方说不到一起,大吵起来。后经双方老人共同调解,L赔偿W的耕牛损害200元。但耕牛已无法耕地,对农作产生影响,W仅借用别人耕牛的费用每年就达180元。对此,W总不服气,到一定祭祀日,总要编制一个草人,书写L名字,口念咒语(“打杀那个孽障”),捶打草人并烧之,直至2007年9月村长阻止之后才停止。
如W说,“他对我的牛造孽,每年都没有顺利耕种,肯定要遭报应。”人们之所以相信他的咒能实现,因为不敢保证L会一生平安,衰老、生病、死亡的必然性,应证W所要的报应是迟早的事。这表现出民间报应正义其实就是个人的正义,而不是社会的正义,因为L的遭难对W之外的人没有任何意义,仅对W产生意义(即正义的获得),在其他人看来就很自然甚至能获得同情。虽然报应正义本身已成社会普适的观念,但具体的实践方式决定于个人的感觉与其身处之情景。以特定个人为对象,报应方式都是依靠个人的直觉判断,毫无规则,可能实现个人正义,但会扩大为更多的不义。
其五,个人意义。在高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强调意义与强调利益一样重要,失去利益可能再努力获得,而失去意义则可能失去信念、态度、价值等极端重要的实在,那么人变得空虚,如行尸走肉般而没有追求。上例关于W的诅咒案中,咒的内容是否实现,则是次要的。如果发生了咒指向的事实,则无需证明,W怀疑的对象或行为就是真实的,指涉的事实出现就是个人正义的实现,或者说是获得了意义。如果咒、誓指向的事实并未发生,这不影响个人正义的实现,因为举行咒仪式之后的纠纷已然解决,意义在W的仪式过程中产生,仇恨变为自我的慰藉,其他问题已不重要。
▍报应正义的核心:善与恶截然二分
善恶报应观念是民间报应正义的核心。善恶二分在民间社会是类分好人与坏人、良善与丑恶、正与邪等两种对立面的伦理、人格和秩序的标准。善恶报应是相信好人行善,必获善报,坏人行恶,必食恶果。善报方式主要是以善待善、报恩,恶报的主要方式是虚拟体的惩罚以及个人报仇。
值得注意的是,仇是因纠纷导致深切怨恨的关系状态。国家产生之后通过制度的惩罚替代了私人的复仇,并否定私人复仇的合法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复仇作为人类(甚至于动物)的自然权利是不可能被制度完全替代的,它时不时地驱使或本能地形成冲动效应,使人产生一种天然的复仇情绪。这种“自然而然”的道理容易滋生复仇主义文化。
仇是一种纠结在社会关系之间的痛苦,只有通过报仇来实现正义才能解决痛苦,报仇情结使每个人都有报应他人的义务,如果仇被长期积压在社会关系中,不但造成严重的社会损伤,也会累积更多的新仇旧恨,解决起来更为不利。仇的正义实现只能是一次性的,反复、来回地报仇、复仇,不但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仇上加仇,最终形成同态复仇、世仇,显然这不是正义的方式。虽然对仇的报应手段多体现为暴力,甚至是报复,但这是一种针对“仇人”进行的反向侵害,因而私人复仇与暴力侵害同样具有不受规则限制,也不受与侵害相适应的限制。可见,私人复仇的正当性在于可以重建业已被“一些错误行为或尚未偿还的债务所打破的先前被假定的均衡”。把复仇看作是对侵害的正当反应,如自己的师傅、亲人被恶人所杀,则作为徒弟或子女就有为之报仇的义务。义务负担而不考虑报仇方式的正当,生命作为最高伦理的原则下,亲人生命被非法剥夺,即使要仇人的命也是再正当不过。从这个意义上说,报仇是一种实现正义的方式。
然而,私人复仇的非正当性在于又打破了重建好的平衡的秩序结构,即实现救济的同时又使问题变得不正义,这样就形成仇恨循环相报,终无结果。因而报仇是一种不确定的正义实现方式。
▍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是一回事吗?
(一)与法律报应正义的区别
法律报应正义是国家运用法律(尤指刑罚)对违法犯罪进行报复(制裁、惩罚、规诫)来实现正义的方式。法律报应正义的实现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法律报应正义体现了报应正义从私力到公权的嬗变。民间报应正义是与伦理、宗教、道德关联的自然法正义,它不关注社会秩序。法律报应正义是制度正义,其重在解决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等制度伦理。
考察一种行为合法与违法,主要看与法律规定的相适或相违,而不是简单依据“善的就是好的、合法的,恶的就是坏的、非法的”来设定和判断。法律报应正义看重法律规定、制度运作而不是民间报应正义的善恶、好坏与美丑作为报应的根据,不会以牙还牙,而是通过财产剥夺、人身限制等方式替代其施加的害,报应的价与量与加害人的加害要均衡(即罪行相适应)。这样就体现了法律报应正义的正当性。
事实上,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属于不同的两种“法秩序”即非国家主义的秩序观和国家主义的秩序观,前者是一种自然法秩序,后者是制定法秩序。民间报应正义体现了传统延伸至今的非法治化的社会状态,它导向于人治、非正式制度安排,而法律报应正义导向于法治秩序。
(二)与法律报应正义的关联
法律最早起源于习惯法,古代法的一些报应正义接近于原始习惯法,进而与民间报应正义密切相关。刑罚报应论的源头就是报复或原始复仇习惯,《汉谟拉比法典》和《摩奴法典》就规定与原始复仇相类似的惩罚制度。因此可以认为,当代的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都源起于早期同样的复仇习惯法。甚至于今天两者在形式上都无多大区别(虽然内涵发生质变),以国家的名义杀人的死刑与亲人被杀而杀害仇人都属于杀人,都体现了对恶的报应(问题是国家杀人是正当的而为报仇杀人是不正当的)。它们都反映了人、社会甚至于国家(如对战败国的惩罚)都内在地存在着报复的心态。
从秩序均衡的意义看,报应正义都存在着衡平的价值。这种理解的基础在于,同属一个国度内的两个报应正义观都有产生它们共同的文化基础,可能两者在某些内容上殊途同归,彼此之间无本质区别。当然,这种文化的基础是它们都是观念化的存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超然于实践的,人们对报应正义的信仰也同样存在着超验性甚至是无证可明的先验直觉。而这种共同性,正是它们源自于共同的以善待善,以恶待恶相对应的零和理念。可见,民间报应正义也可能是现世法律观念的摹写,民间的自然法原则“杀人偿命”,在法律上也是理所当然的,很多国家规定暴力型犯罪有死刑就是一例。甚至民间报应正义观念导致的民愤,会促使司法裁判时作为民情的酌定情节影响判决结果,止(惩)恶扬(劝)善这种报应观可能被法官作为说辞用于审判之中。
(三)法治如何对待民间报应正义
在中国,一个纠缠不清的相邻关系、宗教信仰和复仇情结的社会秩序中天然而合理地存在着民间报应正义观,它既是宗教的,又是内隐在人性之中且更是一种社会秩序运作所必然的润滑剂。所以,但凡纠纷解决、利益分配、权力博弈以及关系重组方面可能存在着这种传统观念,它成为伦理社会中行为互动所依据的基本法理,一种隐性的社会控制结构。
法治面临的两难困境是:可改变的是形式或行为,不可改变的是观念。显然,在宣传、运作中应宣讲一种更先进的法律正义观,不断输灌正当化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反对侵犯他人的迷信、暴力以及私人“执法”来实现个人正义,也即,个人的正义实现应主要交给国家。如果国家不能实现正义,那么,潜在的复仇情绪就会迸发出来,“民间法”就表现出强大的力量。所以,依靠正确而有效的正义实践是避免对应的民间力量滋生的最好办法,即通过法治获得的意义去替代通过复仇获得的意义,进而在一种安全、和平而公正的社会秩序中生活。
本文原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原标题为《另一种“法的正义”——民间报应正义的法理分析》,篇幅所限,内容有删节,注释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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