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财企〔2022〕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签订任务合同书的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绩效评价、验收、资金退缴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是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导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简称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计划项目变更

  第四条 在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正常履行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相关计划项目变更手续,作为相关计划项目验收的补充依据。同一计划项目在实施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条 办理下列变更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变更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变更计划项目实施周期的,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变更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的。

  (三)变更计划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

  (四)变更计划项目主要考核指标的,由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五)其他变更事项。

  第六条 办理下列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一)变更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在原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书面协议。

  (二)变更计划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总额的。

  (三)其他需市政府审批事项。

  第七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调整以下变更事项,并在申请验收时在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作为相关计划项目验收的补充依据。

  (一)在研究内容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履行内部变更手续。

  (二)在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自主调剂,履行内部变更手续。

  第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项目合同到期前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提出延期变更申请,其他变更申请应在计划项目合同到期前1个月以上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未经审批,擅自对计划项目合同需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给予验收不通过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科研诚信责任。

第三章 计划项目终止

  第十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计划项目终止,报市科技局审批,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向市政府报告。无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补助资金;有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投入80%的,计算自筹资金预算投入与实际投入的差额占预算投入的比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同时与补助资金结余退回额度比较,以总额高者为标准退回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计划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计划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计划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不必要继续进行的。

  (三)因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计划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因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因计划项目负责人去世、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计划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六)因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导致计划项目无法进行的。

  (七)因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化,不能继续实施计划项目的。

  (八)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未及时申请计划项目终止的,对该计划项目作撤销处理。

第四章 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或超过执行期,因主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计划项目撤销,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时全额退回计划项目补助资金,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撤销申请:

  (一)不按期提交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经提醒仍不整改的。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原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未在合同执行期内报告终止计划项目的。

  (三)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计划项目负责人在计划项目申报、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

  (四)对计划项目执行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不能按时完成验收的。

  (六)未按要求退缴补助资金的。

  (七)其他因主观因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十五条 属于第十三条情形,但未申请撤销的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给予强制撤销,并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范围。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计划项目等除外)。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合同指标完成情况、计划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计划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评价方式。在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12月底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线填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数据统计表、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科技成果产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计划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申请。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请验收,并在通过市科技局审核后15天内将纸质材料报送专业机构,在申请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计划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材料填报。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验收材料,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验收材料后,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局。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三)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五)通过实施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新成果、专利、标准、人才培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计划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七)计划项目变更有关备案材料、审批文件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材料审核。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负责验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纸质验收材料送至计划项目管理处室审核后盖章,将盖章纸质验收材料1式5份、审计报告原件1份,以及PPT格式的验收汇报材料送交专业机构。对未通过审核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专业机构负责对通过验收审核的计划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验收评审,根据实际需要可赴现场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计划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要求的任务指标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二)验收结题。因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部分完成,且计划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取得了重大研发进展,并提供了相应技术资料、研究情况、试验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为验收不通过计划项目。

  1.因主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2.未经审批,擅自对合同需审批内容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

  3.在计划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及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等行为的。

  4.因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但未及时申请计划项目终止导致财政补助资金损失的。

  5.验收评审时,未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导致无法形成验收意见的。

  6.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结果处理。

  (一)验收通过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无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有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投入80%的,计算自筹资金合同约定投入与实际投入差额占合同约定投入的比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

  (二)验收结题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无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补助资金。有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投入80%的,计算自筹资金预算投入与实际投入的差额占预算投入的比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同时,与补助资金结余退回额度比较,以总额高者为标准退回补助资金。

  (三)验收不通过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对有不诚信行为的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书办理。

  (一)验收完成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经专业机构审核、市科技局复核后,打印验收证书1式3份到市科技局盖章。

  (二)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各留存一份纸质验收证书。

  (三)应退缴补助资金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专家验收意见后30天内将相关补助资金退缴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在转账单上注明退款计划项目名称。同时凭转账单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到市科技局办理收据,将转账单及市科技局开具收据扫描件上传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后方可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收备案。

  (一)专业机构应在计划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专家验收意见、专家费领取表等相关材料PDF版上传至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备案。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于计划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项目验收专家名单、专家验收意见、盖章后的验收证书等验收材料PDF版上传至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后续管理。

  (一)超期未申请验收及未按期完成验收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撤销,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申请撤销由市科技局给予强制撤销。

  (二)对分阶段拨款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将根据验收意见和资金使用情况,安排后续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验收责任。

  (一)专业机构应严格按照验收规定程序和原则组织验收工作,确保计划项目验收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取消其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资格,并追究相关组织者的责任。

  (二)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专业机构应停止验收,由市科技局给予撤销处理;已经完成验收的,市科技局取消其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并给予撤销,同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四)验收评审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1.专家组组长职责。按照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会议评审程序主持评审会议,履行技术专家的评审职责,同其他专家一起讨论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当意见不统一时,由专家组组长综合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或财务顾问)意见形成最终验收意见,并组织专家组所有专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2.技术专家职责。审查计划项目验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齐全、规范,依据计划项目合同书,审查验收计划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查验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经济、社会效益、专利、论文等),根据审查结果对计划项目进行打分,技术专家总评分的平均值在70-100分的为技术验收通过,60-69分的为技术验收结题,60分以下的为技术验收不通过,在专家验收意见上签字。

  3.财务专家(顾问)职责。审查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财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按照财务验收要求,在审核审计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基础上,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情况进行质询,审查计划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现场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并在专家验收意见上签字。

  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评审专家,依据沈阳市科技评审专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金退缴

  第三十条 退缴资金范围及额度。包括验收通过、结题、不通过、终止、撤销、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违规违法计划项目。退缴额度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缴资金流程及时限。

  (一)按期验收应退款计划项目。

  1.专业机构根据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对应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资金退缴通知。

  2.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资金退缴通知发布30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及专业机构,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二)终止、撤销应退款计划项目。

  1.市科技局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相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终止、撤销通知。

  2.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项目终止、撤销通知发布30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三)逾期未退缴资金计划项目。

  1.市科技局委托法律顾问向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送律师函进行资金催缴。

  2.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接到律师函后,应在15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3.对经律师函催缴仍未按期退缴资金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追缴。

  第三十二条 对因骗取资金等违纪行为撤销计划项目的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实施细则》(沈科发〔2018〕41号)、《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沈科发〔2019〕14号)和《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沈科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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