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茶产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茶产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茶产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茶叶生产、加工等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等茶产业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茶产业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茶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职称,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在我县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支持茶产业高技能人才参加茶产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茶产业职称评审。

第三条茶产业职称设初级、中级二个层级,初级职称设茶技员、助理茶技师,中级职称设茶技师。

第四条 茶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评审实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茶产业职称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申报人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层级职称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茶产业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提高茶叶生产、加工等水平。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自由职业者,可由乡镇、行业性社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遵纪守法等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方式、学时等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年度学时累计应不少于60学时。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暂停或延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经查实为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相关职称,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次年开始3年之内不得申报。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从影响期满或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3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方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有需要的由用人单位和评审机构自主确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条可采用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工艺流程开发标准、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产品等成果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

第十一条申报人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所申报层级评审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茶技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高中(含中专、专职、职高、技校)以下学历,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茶产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5.师从具有茶技师职称、茶产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或茶产业专家教授等师长学艺满2年,经授艺师长签名推荐。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茶产业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茶产业专业基本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3.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助理茶技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茶技员职称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茶技员职称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高中(含中专、专职、职高、技校)以下学历,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茶产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7.取得茶技员职称后,并师从具有茶技师职称、茶产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或茶产业专家教授等师长学艺满3年,经授艺师长签名推荐。

(二)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条件

1.掌握茶产业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茶产业专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茶产业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4.具有指导茶技员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向群众传授茶产业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因地制宜地推广茶叶生产、加工等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具有设计和实施一般性科研试验或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对茶产业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

第十四条 茶技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茶技师资格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茶技师职称资格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茶技师资格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高中(含中专、专职、职高、技校)以下学历,取得助理茶技师资格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茶产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7.取得助理茶技师资格后,并师从具有茶产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或茶产业专家教授等师长学艺满5年,经授艺师长签名推荐。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茶叶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省内外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地方特色文化需要和科学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

2.具有茶叶生产、加工等技术工作能力,在茶产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生产、加工技术等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问题。

3.能承担茶产业专业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茶产业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有较丰富的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专业技术实际工作中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业绩成果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参与者承担或完成茶产业专业市(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省级茶叶专业领域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或市(县)级茶叶专业领域一等奖获得者;或省级以上茶叶专业技能竞赛前10名获得者。

3.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成果1项及以上或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或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较准确分析。

4.作为主要编制人制订切合生产实际可行的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规划(含单位工作规划)或技术措施(含管理措施)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申请茶产业领域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类刊物上发表有关茶产业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市(县)级以上有关茶产业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收入有价值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市(县)级及以上茶产业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制(修)订1项及以上;或市(县)级(含团体)及以上产生经济效益的茶产业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制(修)订1项及以上且署名为起草人前5名;

5.在茶产业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突出,任职期间带动企业规模效益和品牌影响力迅速增长。

(四)学术水平条件

取得助理茶技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

2.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关专业刊物上发表茶产业专业学术论文1篇。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茶产业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2篇。

4.作为第一作者,编写2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者实用性的有关茶产业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行业形势分析报告等技术实施方案,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5.参与编写茶产业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6.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茶产业志等。

第四章 直接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助理茶技师:

(一)具备茶产业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合格者。

(二)具备茶产业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具备茶产业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其他符合我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茶技师:

(一)具备茶产业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合格者。

(二)具备茶产业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并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在我县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评定的技术能手、杰出带头人、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等荣誉者。

(四)其他符合我省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 转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非茶产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因工作需要转评到茶产业专业技术职称,除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并已转岗从事茶产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申请转评茶产业专业技术职称,须为同层级转评。转评获得茶产业专业技术职称1年后,可申报高一层级茶产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得直接转评申报高一层级茶产业专业技术职称。

(三)转评前后的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农林科技及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以及破格申报条件等,均须与茶产业专业相关。

第二十条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县级有关茶叶专业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可分别认定登记24、12、6个学时。

(二)参加茶叶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每次认定登记12个学时。

(三)参加网络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登记。

(四)参加茶叶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得重复累计。

第二十二条 与本评审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条件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中共白沙黎族自治县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茶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具体专业包括:植物与植物生理、植物生长环境、茶叶品质化学、茶叶标准与法规、茶树栽培技术、茶树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制茶学、茶树栽培管理技术、茶叶加工技术、茶叶审评技术、茶叶检验技术、茶叶市场营销技术等。

茶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具体专业根据我县茶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参与者: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参与者是指前三名,包括主持人和第一参与人、第二参与人。如果是有两个负责人的话,那么主要参与者就是指第一负责人第二负责人和第一参与人。

三、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四、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指前三名。

五、专业学术会议: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茶产业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等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

六、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学术论文。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七、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的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八、主要起草人:是指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政策、指导性文件等重要法规文件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九、主要撰稿人:出版物的主要作者。

十、第一作者:是指撰写文章、报告等贡献最大的那个人,是指在作者一栏签名排第一位的人。

十一、科研项目: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十二、研究报告:指茶产业专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十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相应经济效益是指所生产、加工的产品完成年产值10万元以上;较好经济效益是指所生产、加工产品完成年产值20万元以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所生产、加工产品年产值3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效益是指所生产、加工产品年产值50万元以上。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原始单据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提供该产品产生产值当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是一线技术骨干的,由所在企业提供因该产品为企业带动产值的证明,同时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十四、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

十五、贡献:具体参见各相应评审层级的业绩成果要求。重大贡献一般指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国际、国家级、省级行业体系发展层面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贡献。突出贡献一般指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等业绩方面呈现有象征性意义的贡献。概念的认定程度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业绩成果使用。

十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十七、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十八、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的,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十九、本条件未明确限制的概念,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解释和实施。

◎来 源: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白沙黎族自治县委人才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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