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施工索赔?
索赔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活动。
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施工索赔,一般是指承包商(或分包商)向业主(或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而把业主(或总承包商)向承包商(或分包商)提出的索赔成为反索赔,广义上统称索赔。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时,向业主提出费用或时间补偿要求的活动。
二、施工索赔的分类
三、索赔的起因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一定幅度(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5、业主违约。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等。
6、合同缺陷。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或遗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由工程师做出解释。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7、工程所在国家法令变更。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等等,都可能引起施工费用增加,按国际惯例,允许给承包商予以补偿。变更的时间标准,是从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均为开标日期)之前的第28天开始。
四、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a. 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b.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c.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e. 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 (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 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f.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g.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同期记录
a.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b.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4、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五、索赔的51个机会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2、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索培机会
20)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1)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22)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23)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24)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3、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25)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26)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27)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28)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29)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30)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明,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
4、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自索赔机会
3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3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3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5、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35)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36)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7)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
38)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6、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39)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
40)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41)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43)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44)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7、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45)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46)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47)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8、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48)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49)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9、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50)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51)多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六、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2、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随着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索赔工作也逐步步入正常轨道,只要我们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约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在索赔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
七、施工索赔的程序
八、目前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
(一)承包商不敢进行索赔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承包商数量偏多,“僧多粥少”。工程索赔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是不敢想更不敢做的事情,施工机械闲置费等一些常见的费用损失不能很好的报销或是由业主承担而只能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而仅有一部分工程中施工单位也只能以技术等借口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工程索赔,却不敢以正式的方式进行索赔,唯恐得罪业主。
承包商不愿意对业主提出索赔,也不敢进行索赔,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缺乏对建筑行业内索赔的正确认识,片面地认为索赔不利于与建筑单位合作,怕搞坏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怕影响后续工程承包,从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在国际建筑市场里,不会合法索赔的承包商是被业主看不起的,认为其管理能力低下。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国内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加之施工企业发展历史不是很长,大多受到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不习惯现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意识。不懂得合同管理与索赔的重要性,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施工单位就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分不清依法赔偿和依法惩罚的界线,很难有利地利用科学的合同管理,对自己项目的损失进行工程索赔。
(三)承包商不会进行索赔
很多的施工企业并不懂索赔,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施工企业缺乏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很多人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力,不懂得利用索赔来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实际上施工企业的盈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懂得索赔和善于索赔。施工企业不会索赔,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管理落后,不熟悉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企业基础工程薄弱,缺乏索赔必需的有关资料、数据和记录等。
(四)不索赔引起的后果
工程索赔的薄弱可能会导致一部分风险和成本过多地由承包商承担,而承包商为保证足够的利润,必然要将由此增加的费用计算在成本里面,这就会导致投标的报价增加。而现在投标过程中报价是中标的最大影响因素,高报价显然难以中标,如果强行压低报价,即使中标,那么索赔薄弱将使工程盈利困难。而在本来利润就很低的环境下,施工方在整个工程进展中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要想赢利就只能不择手段的压低成本,甚至偷工减料或虚报工程量,从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最终就会使得业主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多付出费用和时间,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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