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单位实施收益分配和人员激励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是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出台的与科技人员激励相关的政策措施;三是单位内部自行制定的激励制度。
以上三方面政策紧密关联,各部门、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各系统主管部门出台的措施,以及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激励制度,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激励比例上做进一步明确和放宽。
一、分配比例:两个50%
第一个“50%”:最低分配比例。
即对于许可、等方式具体地,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此外,如科研事业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激励有关人员。
第二个“50%”:主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
即科研事业单位实施人员激励时,给予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贡献人员”与“重要贡献人员”的区别,一般来说,主要贡献人员包括研发项目的负责人、牵头人,以及成果转化的主要执行人等,由成果转化项目团队自行确定。
特别提示:工资总额管理。
由于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为避免出现激励支出突破单位工资总额而无法落地的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激励支出与工资总额管理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为激励政策的落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即“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二、分配对象:科技人员 转化人员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这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两类。虽然从实践看,各单位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有的直接明确了给予转化服务部门或转化人员的奖励比例,有的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各单位成果转化服务部门和相关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激励政策的落实更加全面、深入。
正确处理“双肩挑”人员激励:分类管理 公开公示。
“双肩挑”人员即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同时承担着科研任务和管理任务。这也是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比较常见的现象。很多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人员都是科研出身,在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很多人作为学科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依然肩负着科学研究任务。对这部分“双肩挑”人员的激励要按照“分类管理 公开公示”的原则。
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区分“正职领导”和“其他领导”。正职领导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科研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需要注意“不含内设机构”,即高校各院系以及科研机构各实验室等“内设机构”的领导不属于这项政策界定的“正职领导”的范围;其二是科研事业单位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其他领导则包括所有非正职领导。
对于单位正职领导,如果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对于其他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于两类领导人员给予激励的区别在于能否获得股权激励。
特别地,如果正职领导在担任正职之前,获得了股权激励,那么任正职后处理原则有两条,一是任职后应及时将之前获得的激励股权予以转让;二是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并在本人不担任该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关于“正职领导”的范围有所扩大,除了前面提到的科研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之外,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
“公开公示”是指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三、分配方案审批:自行决策 报告管理
建立清晰明确的激励方案审批机制,是确保人员激励政策能够有效落地的重要保障。2015年修订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成果转化相关激励方案自行决策原则,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同时要求“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从实践看,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相比股权激励,在操作中更易实现,流程也相对简单,毕竟股权激励涉及国有产权的处置和转移,很多单位在实施中还是会存在一些顾虑。为了进一步打消大家的顾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中专门提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即无论是现金奖励还是股权激励,都由各单位自行决策,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在决策机制明确后,各高校、科研机构还需要注意报告管理制度,即在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中,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和其他要求报告的内容,一并报送给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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