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参考法规卫生健康审计(适用医院及相关部门)
一、公共卫生资金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一)公共卫生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1.1.1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1.1.1.1截留滞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1.1.1.2地方财政应补助资金未落实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2)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3)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5《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1.1.2 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常见表现形式】
1.1.2.1违规将补助资金用于部门行政经费或平衡财政预算等
1.1.2.2违规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大型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建设
1.1.2.3村卫生室补助资金落实不到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2)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二十四)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5《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3资金长期闲置未发挥效益
【常见表现形式】
1.1.3.1 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结余未分配使用形成闲置
1.1.3.2 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结转两年以上未使用形成闲置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2)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二、具体措施……(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1.4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1.1.4.1 绩效指标设定不细化
1.1.4.2 绩效评价工作未及时开展
1.1.4.3 绩效评价结果未与资金分配挂钩
【定性依据】
(1)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第八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二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2)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3)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4)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5《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共卫生资金政策落实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1.2.1年度工作任务未完成,虚报任务完成量
【常见表现形式】
1.2.1.1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及特殊、患病人群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任务未完成
1.2.1.2 虚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及特殊、患病人群健康管理任务完成量
1.2.1.3 重大传染病防控年度工作任务未完成
1.2.1.4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工作推进不及时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2)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7〕72 号)“四、……请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按本通知所附分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3)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8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8〕48 号)“三、……请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按本通知所附分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4)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9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77 号)“三、请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上划中央返还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重大传染病防控5个项目任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一、健全‘互联网 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二)创新‘互联网 ’公共卫生服务。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
◆1.2.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建设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1.2.2.1 疾控机构检验能力不足
1.2.2.2 疾控机构设备配备不足
【定性依据】
(1)原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地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县级:……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
(2)原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
◆1.2.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1.2.3.1 村卫生室设置数量不足
1.2.3.2 乡村医生配备数量不足
1.2.3.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筑面积不达标
1.2.3.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达标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2)原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
“第九条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
◆1.2.4公共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1.2.4.1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1.2.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系统不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开展不到位
1.2.4.3 卫生应急运维队伍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不到位
【定性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应急发〔2016〕68号)“三、重点任务……(二)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健全几种形式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认真研判本辖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加强相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和联动……完善机制工作制度。根据不同事件应对需要,确定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工作思路和原则,明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信息通报、重大事项研究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则,确保机制有效运转……”
“(四)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管理。完善监测报告系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在探索使用媒体监测、数据挖掘等工具的同时,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报告制度;制订与本辖区自身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监测方案,建立相关信息通报、交换和会商机制;针对发生可能性大或已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内容、频率、方式和报告规范;健全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敏感性和应急响应的及时性。
推进风险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风险评估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日常风险评估的频次;针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可能衍生、次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大型活动卫生保障等,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专题风险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制订完善队伍人员配备标准、装备标准、平时管理、运维保障和评估考核等制度。从保障实战能力层面,落实好队伍建设要求,按照标准为队伍配备现场处置和保障的设施、装备,利用互联网等技术,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物资技术储备。配合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目录和规模,以及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建立健全物资轮储和调用制度,推动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和分类分级保障能力……”
【处理处罚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应急处置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1.2.5.1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开展不到位
1.2.5.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不到位
【定性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二、认真履行公立医院卫生应急职责任务……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职责为实施医疗救护保障措施。主要任务是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重点开展伤病员的接诊、收治工作,为伤病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等专业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要求,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性疾病的预检分诊,规范接诊流程,加强感染性疾病等门诊建设管理,对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严格筛查和甄别,强化国家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和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样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严格执行院内感染控制相关规定,严格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措施。”
【处理处罚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二、医院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一)医院财务管理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2.1.1 预算管理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1.1.1 预算编制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未纳入预算
2.1.1.2资产购置未纳入预算申报
2.1.1.3 预算编制不细化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3)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第306号)“第八条……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4)原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发〔2015〕17号)“第八条 医院要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将大型设备、房屋土地等重大资产购置事项统一纳入预算申报管理。”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处理处罚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15〕17号)“第二十七条 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可提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财务监督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医院预算的重要依据。”
◆2.1.2 收支管理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1.2.1 医务科室和人员私存私放公款
2.1.2.2 隐匿收入形成“小金库”
2.1.2.3 虚列支出套取骗取资金
2.1.2.4 在往来款中核算收支,导致收支不实
2.1.2.5 以虚假手段套取科研经费,或支付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原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 19 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4)《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原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 19 号令)“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3 资产管理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1.3.1 购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2.1.3.2 未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
2.1.3.3 违规对外抵押
2.1.3.4 将国有资产违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2.1.3.5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2.1.3.6 资产账账、账卡、账实不符
【定性依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第100号令)“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第306号)“第五十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处理处罚依据】
*(1)国管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2)国管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2.1.4 社会捐赠收入管理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1.4.1 违规接受捐赠
2.1.4.2 受赠物资账外核算
2.1.4.3 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
2.1.4.4 未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定性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第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四)受赠财产情况;(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处理处罚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第五十三条 卫生计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院药品设备采购和管理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2.2.1 大型医用设备采购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2.1.1 卫生部门违规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2.2.1.2 医院未经许可自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2.2.1.3 违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二、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五)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
(2)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财发〔2018〕12号)“第九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3)原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发〔2015〕17号)“第九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处理处罚依据】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财发〔2018〕12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规划、越权或违法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2 药品耗材采购方式或程序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2.2.1 应招标未招标
2.2.2.2 未实行集中采购,自行线下采购药品耗材
2.2.2.3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2.2.4 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设置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2.2.2.5 擅自改变中标结果,超过中标价签订协议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原卫生部 原国务院纠风办 发展改革委 原监察部 财政部 原工商总局 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5)原卫生部 原国务院纠风办 发展改革委 原监察部 财政部 原工商总局 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二)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三)未按照要求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五)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履约情况报表;(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原卫生部 原国务院纠风办 发展改革委 原监察部 财政部 原工商总局 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四十六条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二)提供虚假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历史资料的;(三)不按照规定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入围品种,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五)高值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二)在文件材料审核、高值医用耗材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信息的;(五) 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院政策落实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2.3.1 药品价格、政府补偿等政策落实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2.3.1.1 未按规定取消药品加成
2.3.1.2 政府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补助未到位
2.3.1.3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价格未及时调整
2.3.1.4 医疗服务价格未及时调整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四、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十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十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
(2)原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医药局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二、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四)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7月31日前,所有地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三、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十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十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
◆2.3.2违规收费
【常见表现形式】
2.3.2.1 自立、分解或挂靠项目收费
2.3.2.2 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2.3.2.3以多计数量的方式多收药品费
2.3.2.4将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打包收费
2.3.2.5 重复收费
【定性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附件《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处理处罚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3.3拖欠药品、器材等各类款项
【常见表现形式】
2.3.3.1 拖欠供应商药品款
2.3.3.2 拖欠供应商器材、设备或服务款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二)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3)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第306号)“第四十二条……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第六十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2.3.4医疗废弃物管理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3.4.1 医疗废弃物转运不及时
2.3.4.2 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2.3.4.3 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有效监管
2.3.4.4 医废处置价格体系不完善、计费标准不细化
【定性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2)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处理处罚依据】
*(1)原卫生部 原环保总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3.5 临床研究项目管理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3.5.1 临床研究项目未按规定备案
2.3.5.2 干细胞临床研究未按规定备案
【定性依据】
(1)原卫生计生委、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批准临床研究项目立项后,应当在30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进行临床研究项目备案。”
(2)原卫生计生委、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第十五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前,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见附件1)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2.3.6 对外合作办医管理不规范
【常见表现形式】
2.3.6.1 违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2.3.6.2 违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2.3.6.3 违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十)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各地要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
三、卫生健康政策落实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一)分级诊疗政策执行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3.1.1 家庭医生签约制度落实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1.1.1 签约完成率不高
3.1.1.2签约服务内容单一、质量不高
3.1.1.3 虚假签约
3.1.1.4 未按要求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医改办 原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一、总体要求……(二)主要目标。2016年,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四、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九)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2)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三、丰富签约服务内容 家庭医生团队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当根据签约居民的健康需求,依法依约为其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基础性签约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签约服务是在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内容之外,根据居民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服务内容……”
“四、落实签约服务费……(二)签约服务费的来源及分配。签约服务费可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要积极争取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支持,拓宽签约服务费筹资渠道。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核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收费标准……”
◆3.1.2 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1.2.1 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缓慢
3.1.2.2 医疗联合体内大医院向下转诊工作不到位
3.1.2.3 医疗联合体内医养护连续性医疗服务建设不到位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三、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六)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顺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服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一、总体要求……(三)工作目标。2017年,基本搭建医联体制度框架,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个地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到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有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三、完善医联体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四)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鼓励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加入医联体。建立医联体内转诊机制,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道,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为患者提供一体化、便利化的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3)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四、以重大疾病单病种管理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上下分开……要完善双向转诊制度,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道,明确转诊标准和转诊流程,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七、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制度和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以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为出发点,服务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规划;10月底前完成医联体网格化全覆盖,有效防止城市三级医院‘跑马圈地’……”
◆3.1.3 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1.3.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不足、特岗计划推进缓慢
3.1.3.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计划任务完成不到位
3.1.3.3 基层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任务未完成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二、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2)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六、完善保障政策……(三)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联体内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非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要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医生接受培训。采取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定向免费培养、转岗培训等方式,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二十二章 加强健康人力资源建设 第一节 加强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强化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基层和偏远地区扶持力度。加强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病理、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三、主要任务……(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订优惠政策,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启动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优先安排特岗全科医生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强产科、儿科、精神、老年医学、药学、护理、急救、康复等各类紧缺人才以及生殖健康咨询师、护理员等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培养……”
◆3.1.4 远程医疗服务提供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1.4.1 医疗联合体内、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远程医疗覆盖面不足
3.1.4.2 未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1.4.3 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政策未出台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二、完善‘互联网 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十二)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适应‘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2)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一、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三)加快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收费等相关政策,促进远程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级和省级医院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重点发展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确保实现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
◆3.1.5 医保政策引导作用发挥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1.5.1 各级别医院医保报销比例差异小,影响分级诊疗效果
3.1.5.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数量较少
3.1.5.3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政策未落地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三、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三)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五、保障政策……(二)进一步发挥医保经济杠杆作用。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间报销水平差距,增强在基层看病就医的吸引力,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诊。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引导医联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促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3)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六、完善保障政策……(四)推动落实配套政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医保部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引导医联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真正形成共同体……”
(二)药品供应保障政策执行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3.2.1 基本药物制度执行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2.1.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配备基本药物,未实行零差率销售
3.2.1.2 基本药物未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3.2.1.3 基本药物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3.2.1.4 基本药物品种少,难以适应基层需求
3.2.1.5 基本药物目录未及时调整
3.2.1.6 偏远地区基本药物配送不及时
【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三、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七)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着力抓好五项重点改革,力争近期取得明显成效……(十七)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遴选、生产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险报销的体系。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2)原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十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十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要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三)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遴选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二、动态调整优化目录……(二)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程序,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3.2.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落实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2.2.1 一致性评价工作推进缓慢
3.2.2.2 一致性评价相关的标准未及时出台
3.2.2.3 财政补助、医保、集中采购等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一、主要目标……(三)提高仿制药质量。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二、主要任务……(七)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二、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四)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对临床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品种,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品种,有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完善采购使用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4)药监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二、时间服从质量,合理调整相关工作时限和要求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与一致性评价实现联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四、加强配套政策支持,调动企业评价积极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各地要在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完善集中采购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价格低廉、临床必需的药品在配套政策中给予支持,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3.2.3 “两票制”政策落实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2.3.1 未及时推行“两票制”
3.2.3.2生产企业支付高额销售费用并大幅提高出厂价格,削弱“两票制”效果
【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二、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二)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5.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提高流通企业集中度,打击‘过票洗钱’,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二、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八)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3)国务院医改办 原卫生计生委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三、‘两票制’实施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4)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医保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186号)“一、规范药品耗材产销用行为,健全供应保障体系……(二)净化流通秩序,提倡集中采购……全面实施网上采购,在公立医疗机构中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医改办 原卫生计生委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六、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3.2.4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2.4.1 短缺药品信息采集平台未及时建立
3.2.4.2 短缺药品清单未及时调整
3.2.4.3 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政策落实不到位
3.2.4.4 短缺药品储备制度落实不到位
3.2.4.5 原料药垄断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一、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一)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四)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国家和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分别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三、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 (八)落实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四、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十三)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五、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充分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
(2)原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三、完善采购办法 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
“四、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 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中医药等部门组织筛选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
◆3.2.5 进口药品供应保障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2.5.1 进口报验单位不具备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资质
3.2.5.2 进口药品未经检验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3.2.5.3 为有效要件不完整不真实的进口备案申请办理进口备案
【定性依据】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原卫生部、海关总署第86号令)“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理处罚依据】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原卫生部、海关总署第86号令)“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有关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资格。”
(三)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3.3.1 医疗保障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3.1.1 未对贫困人口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3.3.1.2 大病保险支付倾斜力度不足
3.3.1.3 医疗救助未覆盖所有贫困人口
【定性依据】
原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整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国残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并实行政策倾斜,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贴,在贫困地区全面推开门诊统筹,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逐步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等,实施更加精准的支付政策,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
◆3.3.2 分类救治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3.2.1 患病人群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低,档案利用率低
3.3.2.2 大病救治病种范围未及时扩大
3.3.2.3 慢病签约服务开展不到位
【定性依据】
(1)原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整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国残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二、重点任务……(二)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分类救治。优先为每人建立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
(2)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医保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号)“二、实施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精准救治三年攻坚行动 (三)全面推进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对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逐步扩大救治病种。2018年,将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肺癌、肝癌、尘肺病等纳入专项救治范围,年底前扩大到21个病种。到2020年,扩大到30个病种,实现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规范化……(四)做实做细慢病签约服务管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
◆3.3.3 妇幼健康项目落实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3.3.1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覆盖面不足
3.3.3.2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救助等项目未有效开展
【定性依据】
(1)原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整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国残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二、重点任务……(八)加强贫困地区妇幼健康工作。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加强贫困地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保障母婴安全……”
(2)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医保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号)“四、实施贫困地区妇幼健康和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 (十)全面落实妇幼健康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扩大到所有贫困县……(十一)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深入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针对贫困家庭出生缺陷患儿实施出生缺陷救助项目……”
◆3.3.4 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3.3.4.1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个一”目标未实现
3.3.4.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不到位
3.3.4.3远程医疗服务能力不足
3.3.4.4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
【定性依据】
(1)原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整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国残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二、重点任务……(四)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 号),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施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使每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达到‘三个一’目标,即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每个乡镇建设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卫生室。加快完善贫困地区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以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为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疾控、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贫困地区远程医疗能力建设,实现县级医院与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互联互通。积极提升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
(2)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医保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号)“六、实施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行动 (十七)全面改善设施条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将贫困地区未达标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支持范围,确保每个县(市、区)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重点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施条件……(十八)加强人才综合培养。全面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争取到2020年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通过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定向免费培养等多种途径,加大贫困地区全科医生培养力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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