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是一个热词。《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地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1.何错可容?
建立容错机制,关键是要界定清楚要容的是什么错,应该明确界定“私罪”与“公错”的界限,既为改革者提供明确的行动准则,也不能让有条件的“豁免权”成万能的“挡箭牌”,目的是让改革者吃“定心丸”,敢于和勇于改革。
容错免责不是“尚方宝剑”。怎样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和认定。
在实际操作层面,如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有地方干部总结出四个“看”:一看动机,是因为客观条件造成的错误,还是主观故意;二看程序,是否有经过科学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三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法律明令禁止;四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谁来容错?
在改革落实过程中,如果地方党委、政府出错,谁来容?最重要的是两大主体:群众和上级组织。基于对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认知可能存在不同步,两类主体对于试错空间边界的认定有时未必完全一致。当改革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不一定能为群众所容;当舆论沸腾、民情哗然的时候,容错需要担负巨大的民意成本,上级组织有没有这个魄力为下级“护航”,是一个严峻的“考题”。
一些干部权衡利弊,产生了“少干避祸”的畏难情绪。要让容错机制彰显效能,需要社会理性的宽容、完善法治的支撑、科学决策的保障,这三大要素合力推动,就试错空间边界形成共识,上级组织才能在关键时刻为担当者担当,而且能够有效地回应汹汹物议。
3.“容”“纠”结合
容错机制奏效,需要纠错机制相辅相成,“容”和“纠”结合起来才能对改革失误或者错误形成完整认知。建立容错机制,不是为“容错”而“容错”,不是一句“好心办了坏事”,干部就可以被免责。
虽然是容错,虽然是鼓励干部干事创业,但也一定要避免重大损失的出现,也就是说,这个风险一定是可控的。纠错机制就是这个“控制开关”,保证改革即便出现负面影响,也不会输出颠覆性的后果。
4.这些错不能容
错误大致有三种情况。其一,认识论范畴的错误;其二,工作探索的失误;其三,纪律法律意义上的错误。
有的错误不可避免、可以理解,主要指的是前两种错误或失误。有的错误不能犯,犯了不可原谅,指的就是贪墨腐败一类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错误。
为什么触碰党纪国法底线的错误不能犯?
道理很简单,党纪国法是带电的高压线,碰不得!已经厉声警告,极其危险。懂纪而违纪,知法而犯法,挑战的是纪律和法律的权威,严厉惩治没商量。还因为,这类错误有时没有纠正的机会。
(综合“学习大国”微信公众号、《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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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徐遥 责编/刘文韬 编辑/郭慧 制作/王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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