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筑牢防范中介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该《通知》共计二十五条,聚焦于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保险公司要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四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五大内控要求、九大严格把关要求和九个“不得”要求,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通知》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的五大内控要求,其中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同时也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具备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应当建立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
《通知》提出了九方面的严格把关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这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接入、签约,明确各省级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合法合规性考核管理。
《通知》还明确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同时提出了九个“不得”要求。
九个“不得”要求
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4.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6.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8.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9.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活动。
记者 冯娜娜
编辑 房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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