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单位内控建设的重要文件有三个:《内控规范》、《指导意见》和《内控报告管理制度》。
《内控规范》是2012年下发的,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关于单位内控建设最重要的、纲领性的文件,文件的出台,拉开了全国范围内单位内控建设的序幕。《内控规范》只有八千多个字,只是规定了内控建设的原则和框架。很多单位反映,这个文件每个字都认得,每句话都能看懂,但读了好几遍,具体到单位内控建设实施工作,还是不知道该如何下手。2013年财政部会计司主编了一本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讲座》,我们认为这是对《内控规范》最权威、最全面的一个解读文本,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淘宝、京东网购。
2014年年底党中央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单位内控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这个要求可以概括为“三分一轮一流程”,是党中央在最高级别的文件中对单位内控建设作出的指示和要求。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财政部于2015年下发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不是《内控规范》的补充通知,而是升级和深化,单位内控建设由此成为党政齐抓共管的政治任务。《指导意见》将内控的范围由经济业务活动扩大到了权利运行,并且指出将来还要逐步扩大到全部业务活动,也就是说:内控,无所不控,比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安活动、教育机关的教学管理活动等专业业务活动,将来也要在内控的范围之内。《指导意见》还指定了一个时间节点,就是全国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2020年前建立起内部控制体系。注意了,单位内控建设是一个不断更新、持续升级的PDCA循环过程,永远在路上,内控建设工作没有完成或者终止这一说法,2020年只是单位建立起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时间节点。财政部的意思非常明确,单位内控建设是一个先建立(有没有的问题)、再执行(行不行的问题)、后更新(完善不完善的问题)阶梯式推进的长期工作任务。
《内控规范》第五章是关于单位内控监督的内容,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是单位内控建设的外部监督机构,2013年,山东省召开的宣传贯彻内控规范的会议,就是以财政厅、审计厅的名义联合下文的。其实不只是审计和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也会在职责范围之内参与到单位内控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比如在山东的枣庄地区,巡视、巡查组都会要求单位提供内控建设的相关材料。那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是什么呢?2015年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所以财政部于2017年下发了《内控报告管理制度》,要求单位每年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内控报告》,单位通过编制这个报告,向财政部门汇报上一年度单位内控建立和执行的情况。《内控报告》填报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年年初、决算报告编报工作完成以后,因为《内控报告》中的有些数据来源于单位决算。今年由于受疫情的影响,财政部调整各省内控报告编报的最后截止日期为9月30日,这是针对今年的特殊情况临时采取的措施。
在我们为单位设计的《内部控制手册》附录部分,除了这三个重要文件,还附录了2016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这个文件是以通知的形式对2016年年末单位开展内控基础性评价工作提出了细化和量化要求,文件中的“基础性”评价,是指还没有开展内控建设的单位,先用这个评价标准对单位内控的实际情况摸摸底,打打分,看看差距在哪儿,为以后内控对标建设打下基础。虽然财政部自2016年开始对单位内控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现实中还有很多单位至今尚未开始内控建设工作,如果这些单位要在今年或者以后开始建立内控体系的话,第一步的工作还是要进行这个基础性评价,然后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摸底评价的情况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方可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由此可见,《内控规范》是单位内控建设工作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依据;《指导意见》是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在《内控规范》的基础上对单位内控建设的升级和深化;《内控报告管理制度》是根据《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针对监督检查这一工作环节出台的一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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