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一.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质量法规、检查规范程序和控制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对质量管理负总则,根据项目队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质量职责,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管理,建立质量岗位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充分发挥在建工程的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三大作用,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或单位,将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处理或罚款,造成质量严重后果的,将按失职论处。同时深化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工地建设做到作业有规范,岗位有职责,考核有标准,切实做好青岛地铁的质量工作。
1.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1.1.贯彻执行国家、青岛市及上级关于工程质量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则。
1.2.负责和建立项目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2.项目常务副经理的质量责任
2.1.在组织与指挥施工生产的过程中,以身作则,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经常结合实际,教育职工增强质量意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施工任务。
2.2.严格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2.3.在检查施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检查工程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质量动态,采取措施,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
2.4.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落实创优规划。
3.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责任
3.1、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对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与质量全面负责。
3.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3.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工程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指标。
3.4.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规划,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实施。
3.5.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鉴定与质量评审工作。
3.6.负责解决重大技术与质量问题并组织攻关活动。
3.7.组织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组织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3.8.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审定技术处理方案。
4.安质部质量责任
4.1、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单位关于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
4.2、负责质量管理日常业务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其运转情况。
4.3.收集、分析质量管理信息,掌握质量情况,为项目质量决定提供依据。
4.4.督促各单位开展创优活动,组织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
4.5.负责各项目队专职质检员的业务指导,支持其行使质量监督检查职权。
4.6.协助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组织质量大检查。
4.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质量动态,发现管理上、工程上质量问题。
4.8.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检查报验工作。
5.质检员质量责任
5.1.进行质量思想和质量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
5.2.贯彻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并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实施细则。
5.3.与各项目部共同议定质量标准,划定工程分部(分项)及检验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4.督促有关部门作好技术检验工作。
5.5.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5.6.审查和整理工程质量竣工移交资料,作好质量报表统计工作。
5.7.研究质量工作动向,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教训,并组织交流。
6.工程部质量责任
6.1.贯彻执行国家、青岛市和建设单位等上级关于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及项目的有关规定。
6.2.确保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在项目经理部内正常运行。
6.3.落实项目的质量方针、目标、规划,并组织逐级分解贯彻执行。
6.4.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开展质量大检查,分析质量状况,制定对策。
6.5.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6.6.定期对本项目经理部和各项目队技术、质量等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交流沟通,并行使与质量有关的奖惩职权。
7.(专业技术人员)质量责任
7.1.负责工程部的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并在施工前应作好质量交底工作。
7.2.参与工程部的质量检查验收。
7.3.参加重要工序的质量验收。
7.4.指导班组消除质量缺陷,协助班组作好工作质量考核。
7.5.参加主持内部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从中总结经验,接受教训。
7.6.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制定的质量指标,要从技术管理上抓好每个环节上的质量工作,做到预防为主。
8.班组长质量责任
8.1.严格按操作程序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8.2.严禁使用无出厂合格证、试验单的材料和无产品合格证的构件、成品、半成品和配件等。
8.3.对不合格工程,应主动组织返修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8.4.对工程质量事故负直接责任。
9.一般施工人员质量责任
9.1.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9.2.开工前认真熟悉图纸和技术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9.3.按图纸施工,作好记录,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
9.4.保证不合格工序不转入下道工序施工,更不接受不合格的上道工序。
10.物资部质量责任
10.1.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作好供应工作,并对供应的材料质量负责。
10.2.按质按量及时提供各种材料及有关构、配件,严禁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10.3.作好产品标识插牌、储存、保管工作,防止乱放、混放。
11.试验室质量责任
11.1.对所试验的项目要选择先进的试验手段和方法,以取得准确的试验结果。
11.2.严格按照规范、规程进行试验,原始材料要全面,真实可靠。
11.3.对试验资料要认真综合评价和鉴定,并对其结果负技术和质量责任。
12.财务部质量责任
12.1.正确对待质量、数量和成本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搞好财务成本核算。
12.2.认真作好工程质量分析工作,对质量奖惩制度进行财务监督。对不合格的工程,有权拒绝支付及扣回一切非法费用。
12.3.协助计算返工、补修和新发生的费用。
12.4.协助质量部门质量罚款通知单扣罚资金。
13.奖励
13.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项目队、协作队,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13.1.1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序优良率100﹪。
13.1.2项目队或部门及协作队质量工作获得地市级、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奖励的或被评为先进的,给予奖励。
13.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13.2.1对质量管理、质量控制有重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对促进质量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14.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4.1发生质量缺陷时,对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项目队队长、工程部长、安质部长、技术主管、质检员、领工员等人员按上述奖励额度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幅度为50元-500元)。
14.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对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项目队队长、工程部长、安质部长、技术主管、质检员、领工员等人员按上述奖励额度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100元-1000元)。
14.3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对项目经理部分管领导、项目队队长、工程部长、安质部长、技术主管、质检员、领工员等人员按上述奖励额度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200元-2000元)。
14.4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引起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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