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瑞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暂行)》(浙发改办投资〔2019〕6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电子政务等。
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国有企业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领导。
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市财政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统计、市政、综合行政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谋划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基本成熟后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机制。
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不含)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组织评估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库。投资估算2000万元以上(含)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预可研审查后,报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由市长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固定成员单位,重点对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拼盘、用地指标等问题进行研究决策,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库。投资估算3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策或提请审议,特别重大项目应报市委常委会审议。联席会议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
谋划库项目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进入储备库。储备库项目一经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后进入建设库,建设库项目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竣工库,后续可开展项目审计及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各方主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
第十一条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排资金的原则,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改局负责汇总有关部门的申请,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等对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项目预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核定。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市发改局根据纳入谋划库、储备库及建设库的项目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和前期计划。实施计划项目包括续建项目及开工项目,前期计划项目包括争取开工项目和研究类项目。经审查后的谋划库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储备库中当年度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一并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储备库中当年度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实施计划,建设库项目统一列入政府投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前期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特殊项目确需本年度开展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前期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实施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本年度实施,特殊项目确需本年度实施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投资估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确需本年度实施的,由建设单位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下同)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并征询市财政局意见,报项目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追加安排年度预算;
(二)投资估算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确需本年度实施的,由建设单位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并征询市财政局意见,报项目分管副市长同意并经市长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追加安排年度预算;
(三)投资估算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需本年度实施的,由建设单位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征询市财政局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追加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调整的,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市发改局征求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第十七条市发改局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受理、办理、办结,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审批简化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分别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四)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设备),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五)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如果不涉及占地面积与用地性质调整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简化所需的规划、用地等前置审批要件。
(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项目,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相关项目,以及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七)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投资估算4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市发改局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其他事项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1〕33号)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市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领域专项计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前,财政部门需出具资金来源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需出具项目建设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意见,市委政法委需出具社会风险评估批复,财政部门需出具估算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需取得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价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三条交通、水利、电力专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市发改局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规范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原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评估。
(一)一般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通过专家审查、部门联审等方式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把关,可以不再委托开展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简化程序的项目,可以不再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特别复杂、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投资规模较大,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咨询评估。
第二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改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不符,经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超过估算10%以上的;
2.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5000万元以上的;
3.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线性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用地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重新报批的。
(二)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1.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
2.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更的;
3.点状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且不涉及规划用地重批的;
4.因国家规划及政策调整、地质调整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审批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做出较大变更的,经市政府明确后,按新项目由市发改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如下:
(一)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框架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市发改局批准后实施。初步设计变更不得突破原批复概算,单个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报市发改局审议通过后批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
1.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
2.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报小建大的;
3.项目建设单位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概算审批管理如下:
(一)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
2.价格上涨;
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自然灾害;
5.法律、行政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
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
2.项目管理不善的;
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4.报小建大的;
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概意见,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
(四)概算调整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概算内部调剂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库系统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以及建设管理费进行单列,不得调整用于其他用途;
2.项目总投资增加1000万元以下且在原批复概算10%以内的,由市发改局组织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专家对概算调整报告(应包含概算调整对比表等)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最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办理审批手续;
3.项目总投资增加1000万元以上或超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由市发改局组织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专家对概算调整报告(应包含概算调整对比表等)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后,由市发改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事项。工程变更未导致超概算的,应由建设单位按项目变更性质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请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应由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及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各类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和工程阶段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条市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实施,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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