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石家庄发布《石家庄市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日期为7月10日-8月10日。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补助条件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手续齐全、建成且取得使用登记手续的,按照加装一部电梯补助15万元的标准执行。
专项资金的申报:每年9月底前,项目实施单位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报区住建部门审查核实后,由区住建、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联合盖章上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详情如下:
石家庄市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提高人民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按年度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负责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
第四条 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第七条 补助条件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手续齐全、建成且取得使用登记手续的,按照加装一部电梯补助15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每年9月底前,项目实施单位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报区住建部门审查核实后,由区住建、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联合盖章上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核实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住建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转移支付方式,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各区财政部门。由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拨付意见,财政部门依据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协商后实施发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城建计划统筹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井陉矿区、正定县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手续齐全且取得使用登记手续的,仍按石财城〔2020〕42号文件执行,补助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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