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近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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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细化了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形成《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在滇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意见,请于2023年7月13日前书面反馈为荷。
省科技厅电子公文交换号:C3
传真号:0871-63133390
联系人及电话:韦老师,0871-63136739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管理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在预算年度内未执行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一)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项目提前终止,经审核确认且尚未列支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加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年度实施进度计划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规模。
第五条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内容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对于验收时资金结余比例超过20%且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与项目资金决算表一并提交。
第六条结余资金使用与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并且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终止实施、撤销和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条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余资金应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制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盘活制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上缴财政,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设置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模块,项目承担单位应随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真实、完整填报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结转及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结余资金额度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结转两年(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完全使用完毕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新增项目经费预算时进行等额抵扣。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的过程中,对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结转结余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与下年度项目资金拨款挂钩。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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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信息员:陈宇珩
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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