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介绍
- 2022年5月
-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介绍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政府采购法》)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1.使用财政性资金
- 2.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 3.有偿性。(关于0元报价和国有资产出租)
- 4.采购本身是民事活动。但财政部门对采购纠纷的裁决、采购违法行政的处罚属于行政行为,裁决行为同样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主体
- 1.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XXXX筹建办”等临时机构)
- 2.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社会化)。
- 3.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联合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
- 1.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评委组成,评委基本为专家库抽取。
- 2.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评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3.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作出复议决定。
- 4.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四、供应商的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注:由于再审申请人案发前的数起民事败诉及执行案件的存在,彰显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能按时履约并兑现合同义务之情形,亦体现其不能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之义务,故瓯海区财政局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上述案件事实,认定其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否认其合格供应商身份,并据此取消其中标、成交成果,并无不当。((2020)浙行申217号–瓯海区财政局)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关于“较大数额罚款”。
-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苏政发〔2021〕68号)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 ):“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是否有权作出解释?)
-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注:指定品牌或提供参考品牌均为不合理条件。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 (一)公开招标;
- (二)邀请招标;
- (三)竞争性谈判;
- (四)单一来源采购;
- (五)询价;
-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分为两类:
- 一、招标类。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二、非招标类。包括:
- 1.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一、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 淮安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淮财购〔2021〕21号):
- 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 1.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 400 万元的,按规定采购人也可以选 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 2.采购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确定为400万元。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一、 公开招标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二)发布招标公告
- (三)供应商组织投标
-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 (五)开标、评标
- (六)出具评标报告
- (七)确定承接主体
- (八)发布中标公告或成交通知书
- (九)签订合同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二、 邀请招标
-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 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操作流程参见招标流程图,与公开招标略有区别,多资格预审环节。)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二、 邀请招标
-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产生方式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 (操作流程与公开招标略有区别,多资格预审环节。)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三、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四、单一来源采购
-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四、单一来源采购
-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 1.审批前公示
-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 2.财政部门审批
- 3.组织协商
- 4.确定承接主体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五、询价
-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六、关于自行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 根据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
- (一)自行采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采购。(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
- 适用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由机关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二)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执行《政府采购法》)
- 适用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执行《政府采购法》)
- 适用范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由机关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60万元。
- 不管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要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中选择一种。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七、关于公开招标限额
- 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
- 七、关于公开招标限额
-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工程类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采用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一、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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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出质疑(两类主体)
- 1.供应商。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2.潜在供应商。
-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 (注:仅限于对“采购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二)答复质疑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2.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三)提出投诉
-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四)财政部门作为投诉处理决定
-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四)财政部门作为投诉处理决定
- 2.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1.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六)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
- 1.投诉不成立的,驳回。
-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六)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
- 2.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成立的处理
-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3.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
- 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二、程序
-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第三部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途径
- 三、总结
- 1.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质疑。
- 2.未经质疑,不得投诉。
- 3. 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4.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一)
- 某项目开标,有三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结束后,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要求取消A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认为自己应该是中标候选人。
- 经组织评委复审,评委会认为,在这次采购活动中,A公司一共提供十份材料,其中9份真实有效,一份是虚假的,但并不影响评标结果,因为即使A公司不提供那份假材料,按现场评分情况也能中标。因此,评委会判定质疑无效,维持原结果。后来B公司对回复不满进行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后作出重新采购决定。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一)
- 问题一:十份材料,其中9份真实有效,1份是虚假的,但这1份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分析:重实质,即主要看供应商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数量多少或者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或影响多大。只要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就构成违法。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一)
- 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一)
- 问题二:A公司被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后,能否直接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这种情况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本案中,只有三家供应商参加,A公司被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后,只余下两家供应商了,不能直接确定B公司中标。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二)
- 2017年12月6日江苏省某市某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实验室整体搬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预算78万。到开标截止日,共有A、B、C三家供应商前来参加,经评委会评审,最终推荐得分最高的A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二)
- 得分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质疑。
- B公司认为:A公司在S省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35000元,根据江苏省1997年3月发布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A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能参与该项目投标”之“(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二)
- 焦点1: 35000元罚款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记录”?
- 分析:《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2015年S省颁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50000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规定, 20000元以上的罚款。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二)
- 焦点2:各地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不一,对于外地供应商而言,“较大数额罚款”以判罚地标准还是以采购地标准进行评判?
- 分析:本案中罚款35000元,按S省的标准应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按江苏省的标准应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适用S省的标准还是江苏省的标准,应以受到罚款处罚所涉的“经营活动”所在地为妥。本案中,应以S省的标准来判断35000元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故B公司质疑不能成立。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三)
- 2017年6月,圆艺公司报名参加“Z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世界艾滋病)宣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因圆艺公司提交的报价文件未加盖骑缝章,不符合报价文件格式要求,其投标报价被当作无效报价处理,因此,圆艺公司没能参与竞标活动。
- 后圆艺公司因对项目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以参与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另外三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为由,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意,向山市财政局提出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涉案违法行为。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三)
- 此案历经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六个完整程序。
- 园艺公司对Z市财政局的投诉答复不满意,向G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也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Z市财政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圆艺公司的起诉;再审法院支持二审裁定。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三)
- 争议焦点:圆艺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 再审法院认为:因圆艺公司没有实质参与竞标活动,因此与政府后续的招标采购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向市财政局提出的上述投诉事项实质是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举报行为。市财政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财采购决[2017]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回复意见,并未侵犯圆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圆艺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三)
- 再审法院认为:省财政厅作出*财复议[2018]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Z市财政局作出的被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圆艺公司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圆艺公司就被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案例
- 案例(三)
- 总结;园艺公司报价文件未加盖骑缝章,不符合报价文件格式要求,其投标报价被当作无效报价处理,其投标行为至此结束,没能参与竞标活动。“当作无效报价处理”对其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其有权就此提出诉讼。
- 圆艺公司却“以参与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另外三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为由”,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实质上是一种举报或信访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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