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全区党务公开工作,实行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务公开履行领导责任。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担自治区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党务公开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配备党务公开工作力量,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三)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等;■下转第4版 ■上接第3版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等;
(五)自治区党代表大会、党委全会等党的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等;
(六)中央巡视进驻、反馈、整改情况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有关情况;
(七)重要人事任免、党内表彰情况等;
(八)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情况;
(九)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党委领导同志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参照自治区党委党务公开内容,明确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五)党组织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内表彰、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等情况;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关爱困难党员、帮扶贫困群众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还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和特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苏木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应当公开领导本地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情况;
(二)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等情况;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情况;
(四)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引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推动事业发展等情况;
(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经党的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六条 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党组织机构设置等长期性、固定性事项应当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临时性、应急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对党务公开事项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当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包含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将党务公开方案和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反馈。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公开后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的组织报告,并视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公开。
(六)归档。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拟公开事项,党的组织应当报上级党的组织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以及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旗县级以上党委以及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增加发布频次,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嘎查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旗县级以上党委召开全会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涉及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其他全局性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党委常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等,可以邀请党员旁听、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党内情况定期通报,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畅通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反映渠道,做好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研究处理。
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委(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向党内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党员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决策,应当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党务公开事项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研判评估,提出防范预案。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信息发布机制,遵循新闻传播规律,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媒体,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发布信息,把握好党务公开的时度效。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政策解读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将重要公开事项阐释明白、解读清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的监测,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防止误读误导、恶意炒作。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化解风险。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巡视巡察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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