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民政部今天公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年检定义、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接收要求、初审要求、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年检整改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年检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内容。《办法》规定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明确了年检工作的内涵;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社会团体的实际需要,规定了上年度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的年检工作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可以委托年检。(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报送时限、接收和材料要求。《办法》规定年度工作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团体遵守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党建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同时,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报送时限、接收和材料要求,从而规范了年检接收阶段的工作。(第五条至八条)

(三)明确和规范了年检工作程序。一是对年检审核、结论公布和公告、加盖印鉴等具体流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应按职责对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七项职责的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初审结论。三是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工作报告书除了书面形式普检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检查。四是赋予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会团体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权力。五是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利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年检工作的权力。(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四)规范了年检审查要求和审核标准。一是《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了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二是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存在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通过年检予以处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三是明确规定了年检结论作出后,发现社会团体前两个年度内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公告。(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五)规定了年检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一是对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要求其按规定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二是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社会团体,要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是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或存在违反《条例》罚则有关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xd2022@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流程编辑:TF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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