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
关于征求
《宜昌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宜昌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办法》
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20年,按照“123”政策体系和“135”运行机制要求,市住建局印发了《宜昌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宜昌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办法(试行)》两个文件,结合1年来运行实际,市住建局对两个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6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邮箱。
邮箱:1913144702@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宜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宜昌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跟小布一起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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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原则,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相关考评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考评标准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考核考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考核考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25日前对辖区内不低于50%的项目进行抽检,每年11月25日前对辖区内全部项目进行考核,抽检、考核项目按照专业化物业服务项目和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分别进行打分排名,对每年考核排名前10%的物业服务项目推荐列入“红榜”,对排名后5%以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建议列入“黑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每半年对抽检的优秀物业项目进行通报表彰,对年度优秀物业服务项目颁发相应荣誉证书,组织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市住建局统一发布年度“红黑榜”。列入“红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行业诚信加分,列入“黑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诚信扣分,其结果应用于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未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或在重大公共事件应对、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活动中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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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提高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业主委员会在加强社区基层治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成立并完成备案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考核采取量化评分与等级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业主委员会考核,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结果上报各区,并在本区政府平台、各社区(村)宣传栏公示。
(二)根据考核评定等级,通过媒体表扬宣传等形式对先进业主委员会进行鼓励;对问题业主委员会采取约谈、暂停成员职务、依法改选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每年6月25日前,按照《宜昌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考核细则》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进行半年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对照《宜昌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考核细则》完成自评。
(二)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
(三)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督促并帮助业主委员会进行整改,相关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党建引领(15分)、人员构成(5分)、履行职责(70分)、社会评价(10分)。
(二)考核等次由高至低依次为5星级、4星级、3星级、基本合格、不合格:
1.100分以下至90分(含本数)为5星级;
2.90分以下(不含本数)至80分(含本数)为4星级;
3.80分以下(不含本数)至70分(含本数)为3星级;
4.70分以下(不含本数)至60分(含本数)为基本合格;
5.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不超过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总数20%的比例评定4星级以上(含4星级)的业主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组织上报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按照不超过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总数10%的比例评定5星级(含5星级)的业主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组织上报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对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暂停不合格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组织业主大会依法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标准化建设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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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宜昌发布
编辑丨杨杨 编审丨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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