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大量出现很多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关心的在劳动用工中的风险是怎样的呢?当最注重维权的一代人整顿职场的时候,中小企业主能做的可能只有完善自我内部管理流程,尽可能将企业的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第一:关于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1: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考核方式和录用标准
2:经过劳动者的认可,并在书面文件中明确
3:如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在试用期满前明确告知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下:
1:已履行录用条件的告知义务
2:录用条件合理合法
3:举行公示考核过程及结果
4:试用期满之前已经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
第二:关于调岗,培训和调薪
在以下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关于违规兼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可主张的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关于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社保纠纷不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当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五:关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两者区别在于:劳务派遣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适用劳动法律,而劳务外包则是将部分业务或者职能工作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双方签订民事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管理,适用民法典。
实践中发生的比较多的是假外包,真派遣的行为。违反劳务派遣条例的罚则有:
责令停止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支付赔偿金,支付补偿金,吊销业务许可证,连带责任赔偿。
第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前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就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规划。
第七:关于竞业限制条款
离职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补偿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竞业限制,但是未得到劳动者同意的,在司法判例中是不约束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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