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地下管线
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4月7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达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办法》由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建设、维护管理、档案信息、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部分组成,共七章50条。其中:
对各职能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建设、维护方面需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对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维护需遵守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
对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三方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
对管线档案建立、移交、管理等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
对违反地下管线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罚责任进行了明确。
《办法》指出,“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城市底线管线的综合管理。
《办法》规定,“在规划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在建设上“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管理维护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同时,产权运行单位应建立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补办手续。
《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管线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于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未取得相关许可、未按许可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未按要求修复城市道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 源:达州城管
责任编辑:李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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