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条款
8.4.1 总则
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组织应确定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的控制:
a)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组织自身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b)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
c)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组织应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并实施对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对于这些活动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组织应保留成文信息。
二、条款解读
组织外部供方包括原材料等形成产品或服务一部分的供应商(或称为生产商)、经销商与代理商(从供应商转手提供),服务商(如将产品直接交付给经销商等客户的运输商、电器设备安装承包商),以及分包商(承包组织内生产或服务的一部分,如售后维修服务),这些外部供方可包括组织的集团总部或联营公司。
组织应分别制定对这些外部供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能力进行评估、对其选择以及业绩评价的准则(即标准与流程,最好以程序文件来体现),业绩评价结果可能导致外部供方名录的变更,个别外部供方可能会被淘汰或强制要求整改达到预定要求,否则会被淘汰。相应程序文件可有《供应商评估、选定与业绩评价管理程序》、《承包商评估、选定与业绩评价管理程序》、《服务商评估、选定与业绩评价管理程序》。
即使是集团公司或客户指定的外部供方(已经通过必要评估步骤选定为合格供应商),组织也要对其业绩进行监视与评价,并将结果反馈给集团公司或客户。
以供应商为例,其能力评估与选定、业绩评价(一般以年度为期限)可参照以下两表来实施。
表3-12制造型组织供应商评估与选定示例表
表3-13制造型组织供应商业绩评价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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